某保險公司、許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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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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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終1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11786XXXX。
負責人:郭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X,女,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冀XX,女,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男,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系死者王龍之子)。
監護人:許X,女,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以上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申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冀XX、許X機、申XX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63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郭X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到庭;被上訴人許X、冀XX、王X甲、王X乙未到庭,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到庭,被上訴人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不服金額322318.05元。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城鎮標準證據不足,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事實依據。受害人以及一審原告戶籍為農村戶口,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賠償標準均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沒有依據。一審中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明顯經過改寫添加,筆跡和字體均可以明顯看出系后來添加改寫的,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城鎮證明標準。
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冀XX、許X共同辯稱,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之規定,本案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被上訴人申XX辯稱,不發表意見。
王X甲、王X乙、冀XX、許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二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2466.5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9月25日0時18分許,王龍駕駛皖F×××××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寧洛高速公路418KM+300M時,車輛尾隨撞擊違規低速行駛在行車道路內的由被告申XX駕駛的皖K×××××(皖K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王龍死亡,兩車車輛受損,皖F×××××重型倉柵式貨車所載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五大隊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周公交高認字【2019】第0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申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龍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許X系死者王龍之妻,原告冀XX系死者王龍之母,原告王X甲系死者王龍之父,原告王X乙系死者王龍之子。
另查明,被告申XX駕駛的皖K×××××(皖K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王龍駕駛皖F×××××重型倉柵式貨車追尾被告申XX駕駛的皖K×××××(皖K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王龍死亡,兩車車輛受損,皖F×××××重型倉柵式貨車所載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申XX負事故次要責任;王龍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申XX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皖K×××××(皖K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住所地及收入來源均來自于城鎮,故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計算。原告主張的處理喪葬事宜費用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許X、冀XX、王X甲、王X乙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撫養費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死亡賠償金698780元(34939元/年×20年)、喪葬費27998.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撫養費107615元(21523元/年×10年÷2),合計884393.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許X、冀XX、王X甲、王X乙110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27998.5+死亡賠償金32001.5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32318.05元【(884393.5元-110000)×30%】,合計342318.05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20000元,還應支付322318.0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許X、冀XX、王X甲、王X乙322318.05元;二、駁回原告許X、冀XX、王X甲、王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1元,由被告申XX負擔1056元,由原告許X、冀XX、王X甲、王X乙負擔75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故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能否使用城鎮標準。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許X、冀XX、王X甲、王X乙在原審中提供的租房合同及王X乙的學籍證明等證據,原審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并無不當。且為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充分維護受害人的權益,河南省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等類型的案件中,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統一采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劍克
審判員 張建松
審判員 朱發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郭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