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與丁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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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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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525民初2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固始縣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余XX,男,漢族,住河南省固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固始縣銳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丁XX,男,漢族,住河南省固始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信陽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500667229XXXX。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該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原告余XX與被告丁XX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項前簡稱人壽財險信陽中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丁XX及人壽財險信陽中支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合計22,237.66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日17時20分,原告余XX駕駛豫S×××××號普通摩托車沿固始縣蓼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蓼城大道與愛民路交叉口時,與被告丁XX駕駛的豫S×××××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固始縣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經固始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與被告丁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查,被告丁XX駕駛的豫S×××××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信陽中支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現因理賠一事不能達成一致,請求貴院裁決。
丁XX辯稱,事故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我車投有保險,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付。我沒有墊錢,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誰承擔,請法院裁決。
人壽財險信陽中支辯稱,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其他免賠情況下,我公司依法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對于原告具體損失答辯如下:醫療費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其他各項賠償標準請求法庭參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豫高法(2018)372號通知》]規定。關于證據方面的意見:原告僅提供了固始縣人民醫院X片,要求原告提供CT報告單;從原告檢查結果可以看出,其右肩關節受損,而事故發生時并未檢查到關節受損,故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正源(2019)臨鑒字第2-13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我公司不認可;圣德醫院的報告單沒有加蓋公章,我公司不認可;其他證據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以下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原、被告主體適格;2.固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4115254201900515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3.被告丁X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其駕駛的豫S×××××號車輛具備上路行駛條件;4.豫S×××××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信陽中支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兩保險期限內;5.原告傷后在固始縣人民醫院及固始縣秀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治療1天,支付醫療費1,777.66元,被告丁XX未墊付費用;6.三期鑒定費660元。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綜合認定為:1.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合法規范,醫療支出均系其本人醫療花銷,且該支出皆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被告主張扣除非醫保用藥,但并未指出具體的藥品名稱及相應的費用,其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的(皖)正源(2019)臨鑒字第2-13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作出,被告人壽財險信陽中支雖持有異議,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書存在鑒定依據明顯不足、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質等情形。因此,該份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原告誤工期9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30日。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系客觀事實,其因此受到的損失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被告丁XX作為直接侵權人,且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豫S×××××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信陽中支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信陽中支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再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比例賠付。因交強險足以賠付,故被告丁XX除承擔訴訟費外,無需再額外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原告具體損失是多少。原告請求的損失均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庭審情況及《豫高法(2018)372號通知》,認定如下:1.醫療費1,778元(四舍五入到整數,以下同);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50元/天×1天);3.營養費600元(20元/天×30天);4.護理費7,500元(125元/天×60天),該項請求未超出標準,本院予以支持;5.誤工費11,250元(125元/天×90天),該項請求未超出標準,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費20元(20元/天×1天);7.鑒定費用66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21,858元,本院予以支持。該損失由被告人壽財險信陽中支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余XX21,858元;
二、駁回原告余XX其他的訴訟請求。
履行方法:將執行款交至固始縣人民法院賬戶。戶名:固始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縣支行蓼北分理處;賬號:16×××31。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6元,減半收取計178元,由被告丁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二審受理費(收款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16;開戶行:興業銀行信陽分行),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士管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