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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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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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1民初20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平縣人民法院 2020-02-22
原告:陳XX,男,漢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男,漢族,住西平縣。系原告工作單位推薦的公民。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800739946XXXX。
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8526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3日18時許,原告陳XX駕駛浙HXXX66C號車在西平縣××國道,由東向西行駛時,車玻璃被帶起的石子砸破。本次事故造成浙HXXX66C號車損壞。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請求支持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賠償的維修費用過高,被告公司核定其損失應為6000元;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陳XX所有的浙HXXX66C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291712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1月3日18時許,原告陳XX駕駛浙HXXX66C號車沿西平縣××國道由東向西行駛時,車玻璃被帶起的石子砸破。原告為此支出維修費8526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保險單、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維修費發票及清單、車損及維修照片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于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了保險合同,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現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失,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理賠。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852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維修費用過高,因對該辯稱沒有提供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陳XX車輛損失8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蘇 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邵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