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6田X與王X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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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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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5民初71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倉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田X,男,漢族,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太倉市璜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江蘇省灌云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6951312XXXX,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
主要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X,該公司員工。
被告:王X,男,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00682996XXXX,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五層。
主要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江蘇華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X與被告王XX、、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被告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X,被告王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9659.86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6日10時01分左右,原告田X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上乘坐:屈盼)在太倉境內與被告王XX駕駛的蘇EXX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后,屈盼又與被告王X停放的蘇FXX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和屈盼受傷。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王X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田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王XX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肇事車輛蘇EXXXXX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答辯人已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賠償另一傷者屈盼5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屈盼85499元。答辯人愿意在剩余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X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無異議,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方承擔次要責任主要是針對屈盼受傷的事故責任。本案中原告駕駛機動車沿海麒路由南向北超越被告王XX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事故,我方車輛是停放在海麒路的西側的非機動車道上,對原告駕駛機動車不存在影響,我方車輛并沒有妨礙原告車輛的行駛,且原告受傷也并不是與我方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的,故我方認為對于原告的損失我方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定以下事實:被告王XX是蘇EXXXXX小型轎車的所有權人,其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均是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金額是50萬元,且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被告王X是蘇FXXXXX小型轎車的所有權人,其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均是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金額是100萬元,且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
2017年9月6日10時01分左右,原告田X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上乘坐:屈盼)在太倉市行駛至江堤路路口超越前車時,車前部與由南往北左轉彎的被告王XX駕駛的蘇EXXXXX小型轎車左前側發生碰撞后,屈盼又與被告王X逆向停于海麒路西側非機動車道內的蘇FXX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原告田X及乘坐人屈盼分別受傷。2017年10月18日,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田X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XX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王X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屈盼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之后,原告田X在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2019年6月6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田X的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及人數進行鑒定。2019年7月15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本次鑒定建議田X傷后給予60日營養支持及60日一人護理;誤工期掌握在傷后150日可視為合理。為此,原告田X產生鑒定費186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4日,屈盼訴至本院,要求王XX、甲保險公司、王X、乙保險公司、田X賠償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248380元。2019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9)蘇0585民初197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屈盼90499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5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85499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75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屈盼95498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85498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750元)],田X賠償屈盼29302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分別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原告屈盼9767元。該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實,由原告田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交強險保險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田X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其作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起事故中,被告王X停放在海麒路西側非機動車道內的蘇FXXX55K小型轎車未阻礙原告田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的行駛,且未與原告田X發生碰撞,與原告田X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王X、乙保險公司對原告田X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本起事故中,原告田X負主要責任,被告王XX負次要責任,故本院確定,原告田X在本起事故中的損失由被告損失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部分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王XX承擔30%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田X自行承擔。
關于原告田X的各項損失本院確認如下:
1.醫療費。原告主張醫療費18399.86元有醫療費發票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按照50元/天,住院9天,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住院天數應為8天,本院按照50元/天標準,確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0元。
3.營養費。原告按照50元/天,補充營養期限60天,主張營養費3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4.護理費。原告按照100元/天,護理期限60天,主張護理費6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5.誤工費。原告按照3500元/月,誤工期限5個月,主張護理費17500元,但其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受傷前工資標準,本院按照2020元/月,確定原告的誤工費為10100元。
6.鑒定費。原告主張鑒定費1860元,有鑒定費發票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7.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2450元,本院根據原告的就診情況,確定原告的交通費為500元。
綜上,原告田X在本案中的損失為40259.86元,因事故發生后被告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內賠償屈盼90499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5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85499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75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田X216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5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166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王XX賠償5597.96元。由于被告王XX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其應賠償部分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田X27197.96元;
二、駁回原告田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6元,減半收取計248元,由原告田X負擔112元,被告王XX負擔1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XXX76)。
審判員 張 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史福宜
書記員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