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甲與趙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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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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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525民初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固始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趙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固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河南蓼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趙X乙,男,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879386XX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趙X甲與被告趙X乙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項前簡稱人財保險襄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乙及人財保險襄陽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合計21,0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4日16時40分許,被告趙X乙駕駛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滬霍線31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滬霍線××國道與××省道交叉口西段右轉彎變道,與原告趙X甲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固始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趙X乙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經住院治療后出院。被告趙X乙駕駛的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人財保險襄陽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現因理賠一事不能達成一致,訴求貴院裁決。
趙X乙未作答辯。
人財保險襄陽公司書面辯稱,一、原告向我公司提交的固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41152542019005198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被告趙X乙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我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按70%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應提供被告趙X乙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行車證的有效年檢。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條(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屬于機動車商業三者險免除范疇。三、醫藥費扣減10%非醫保用藥。四、原告應提供勞務合同,工資停發證明、銀行流水、社保、法人的聯系方式等,我公司將只承擔因此次交通事故工資減少部分的誤工費。五、按住院期間計算護理費。六、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請法院依據傷者住院實際情況核定。七、原告訴請的車損費用過高,且需提供購車發票。八、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以下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原、被告主體適格;2.固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41152542019005198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3.被告趙X乙具有合法的駕駛及從事貨運資格,其駕駛的鄂F×××××號車輛具備上路行駛及營運條件;4.鄂F×××××號車輛在被告人財保險襄陽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兩保險期限內;5.原告傷后在固始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0天,支付醫療費7,595.17元;6.三期鑒定費600元,財產損失評估費300元。
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綜合認定為:1.原告提交的固始縣中醫院醫療費票據合法規范,醫療支出均系其本人醫療花銷,且該支出皆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被告主張扣除非醫保用藥,但并未指出具體的藥品名稱及相應的費用,其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的信陽天正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8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關于交通事故中時彭友三輪電動車損失價格評估意見書》,分別由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信陽天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及固始縣豫誠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根據固始縣交警大隊委托作出,被告人財保險襄陽公司雖持有異議,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評估)意見書存在鑒定依據明顯不足、程序違法等情形,因此,該兩份鑒定(評估)意見書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原告誤工期45日、護理期15日、營養期15日;電動三輪車損失4,120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系客觀事實,其因此受到的損失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被告趙X乙作為直接侵權人,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鑒于鄂F×××××號車輛在被告人財保險襄陽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財保險襄陽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再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比例賠付。關于賠償比例問題,考慮事故時原告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系非機動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要責任,參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豫高法(2018)372號通知》],其自身應承擔20%的責任。因保險足以賠付,故被告趙X乙除承擔訴訟費外,無需再額外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原告具體損失是多少。原告請求的損失均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庭審情況及《豫高法(2018)372號通知》,認定如下:1.醫療費7,595元(四舍五入到整數,以下同);2.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50元/天×10天);3.營養費300元(20元/天×15天);4.護理費1,877元(45,677元/365天×15天);5.誤工費5,631元(45,677元/365天×45天);6.交通費200元(20元天×10天);7.財產損失4,120元;8.鑒定及評估費用9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21,123元,本院予以支持。該損失由被告人財保險襄陽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8,703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1,936元[(財產損失4,120元+評估費300元-2,000元)×80%],總計20,63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趙X甲20,639元;
二、駁回原告趙X甲其他的訴訟請求。
履行方法:將執行款交至固始縣人民法院賬戶。戶名:固始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縣支行蓼北分理處;賬號:16×××31。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元,減半收取計163元,由被告趙X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二審受理費(收款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16;開戶行:興業銀行信陽分行),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士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