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市環境衛生管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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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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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1081民初6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儀征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儀征市環境衛生管XX,住所地儀征市。
法定代表人:秦X,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江蘇宗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儀征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揚州市。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談XX,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儀征市環境衛生管XX(以下簡稱儀征環衛處)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儀征環衛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儀征環衛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事故損失1249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被告王XX駕駛蘇K×××××號普通摩托車在125省道儀征大眾崗與溫義軍駕駛的蘇K×××××號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全部責任。被告王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王X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我方已將2000元賠付給被告王XX。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0日9時30分左右,被告王XX駕駛蘇K×××××號普通摩托車在125省道儀征大眾崗南側,與溫義軍駕駛的蘇K×××××號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2019年6月17日,儀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負全部責任,溫義軍無事故責任。被告王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將交強險財物損失2000元賠付給被告王XX。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維修費用結算清單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對上述事實、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應受法律保護。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分別認定為:車輛維修費12052元、施救費440元,故原告的總損失為12492元(均為財物損失項下)。被告王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財物損失項下2000元賠付給被告王XX,故被告王XX應當賠償原告儀征環衛處12492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儀征市環境衛生管XX12492元;
二、駁回原告儀征市環境衛生管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元,依法減半收取57元,由被告王XX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海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劉夢銀
書記員 秦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