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武陟縣瑞通運輸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823民初464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武陟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梁XX,男,漢族,住武陟縣。
原告:武陟縣瑞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5698XXXX。
法定代表人:劉X,經理。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荊XX、雒XX,河南國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780533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河南穎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XX、武陟縣瑞通運輸有限公司(下稱瑞通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XX、瑞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荊XX、雒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梁XX、瑞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39365元、鑒定費3500元、施救費12000元,共計154865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梁XX登記在原告瑞通公司名下的豫H×××××/豫H×××××號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含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2019年3月21日,該車行駛至省道××××組路段時發生該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處理,確定該車駕駛員郝軍旗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1、依法核實事故車輛行車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是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賠事由的情形下,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合法損失在保險限額內賠付。2、原告車輛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被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不超過50%的賠償責任。3、原告鑒定車輛損失過高,單方委托鑒定程序不合法,且原告車輛系2015年購買使用,保險限額190000元,車損高于車輛的現存價值;被告要求法院委托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機構對其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并應當提供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證明其車輛實際的修復損失。4、訴訟費、鑒定費等鑒定損失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的承擔范圍,被告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梁XX登記在原告瑞通公司名下的豫H×××××/豫H×××××號半掛車的牽引車(豫H×××××),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含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2019年3月21日,郝軍旗駕駛豫H×××××/豫H×××××號半掛車行駛至省道××××組路段時,與陳瑞駕駛的鄂F×××××/鄂F×××××號半掛車發生相撞,造成郝軍旗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處理,確定駕駛員郝軍旗、陳瑞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救援自己的事故車輛,支出施救費12000元。之后,由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致使原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該案后,依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申請,依法對原告事故車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進行了重新鑒定;經鑒定,牽引車的損失價值為:135320元,為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4800元。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庭審時的陳述以及原、被告所舉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梁XX登記在原告瑞通公司名下的豫H×××××/豫H×××××號半掛車的牽引車(豫H×××××),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含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事故車輛的牽引車發生事故的事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也屬于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事項,被告應承擔賠付責任。由于原告支出的施救費包含有對掛車施救的費用,且事故車輛的掛車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故原告主張的施救費依法應扣除對掛車施救的部分費用;參照相關案件的裁判情況,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的施救費為9000元。至于被告辯稱的其他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梁XX14332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97元,由梁XX負擔26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1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明達
審 判 員 高金旺
人民陪審員 苗 媛
法官助理梁永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