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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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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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終1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周商大道)1#10層1001鋪、1008至1013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589716XXXX。
負責人:蘆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晟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惠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被上訴人惠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58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劉XX不合理損失54412.91元或者發回重審;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判決證據不充分。1、劉XX與2018年11月20日在周口市東新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而其提供住院病歷中體溫單明確記錄,劉XX于住院第59天時即2019年1月17日13時59分離院,并于住院第99天時即2019年2月26日12時07分回院,最終于住院第140天時辦理出院手續,也就是說劉XX在2019年1月17日到2019年2月26日中間40天并未住院治療。一審質證中上訴人也明確對劉XX存在掛床現象提出疑義,劉XX離院40天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應當予以剔除,即12262.36元。2、根據省高院372號文件中關于誤工天數的認定,誤工天數按照劉XX住院時間加出院后醫囑休息時間,醫囑休息時間內定殘的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而醫囑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而劉XX出院醫囑并未顯示有醫囑休息時間,劉XX定殘也并非醫囑休息時間內定殘,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也沒有關于三期時長的鑒定,故劉XX誤工天數應當是住院天數140天扣除40天為100天。一審法院直接按照定殘前一天計算誤工天數196天,明顯違背法律事實,造成上訴人多承擔誤工損失6063.65元(離院40天已扣除)。3、劉XX為農業戶口,僅提供村委會證明,未提供失地或者征地補償文件或證明,也沒有證明其在工地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不能形成一個完整有效的證據鏈,無法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鎮,直接認定城鎮標準明顯不當,造成上訴人多承擔殘疾賠償金36086.9元。
劉XX辯稱,1、劉XX在東新區醫院住院期間,對肩關節進行鋼板固定,后發現鋼板壓迫神經,經過觀察治療,再次進行二次手術,將鋼板取出,直到治療終結出院。劉XX一直在醫院治療,一審中提交的病歷及用藥清單,也證實了劉XX在醫院治療。上訴人稱劉XX掛床現象不存在,也沒有證據證明劉XX掛床,一審判決認定住院時間正確。2、根據規定,誤工費及護理費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誤工費等損失應當支持。3、劉XX所在村2012年被規劃為華耀城辦事處,發展服務業和商業經濟。2004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家中土地被征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已經充分說明了該事實,劉XX提交的是村委出具的原件,并不是彩色打印。上訴人要求提供政府征收文件沒有法律依據。修建高速距今已有15年,時間比較長久,沒有征收事實,不會出具證明。劉XX常年做建筑工程,收入來源于城鎮,各項損失符合城鎮居民條件。根據省高院出具的統一城鄉標準的意見,劉XX的損失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6661.0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0日18時00分,惠XX駕駛車牌號為豫P×××××號小型客車沿太清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周口市××新區人民醫院西側路段左轉彎時,與劉XX駕駛的普通摩托車沿太清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相碰,造成劉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六大隊作出第41160242018000146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惠X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劉XX共住院治療140天,支出醫療費41677.13元。原告劉XX申請法院委托周口三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報告:原告劉XX傷殘程度就本次檢驗所見應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劉XX支持鑒定費119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另查明,被告惠XX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被告惠XX駕駛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劉XX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劉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惠X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被告惠XX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惠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惠XX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承擔。關于原告鑒定結果傷情標準過高的問題,因原告方申請委托鑒定系委托川匯區人民法院進行鑒定,程序合法,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依法予以駁回不予支持。關于原告精神撫慰金的問題,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傷住院,酌定支持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劉XX提交的證據顯示其責任田已被征用,且生活收入來源來自于城鎮,故殘疾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城鎮標準予以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劉XX請求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即原告劉XX醫療費41677.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50元/天×140天)、營養費2800元(20元/天×140天)、誤工費21222.78元(39522元/年÷365天×196天)、護理費15159.12元(39522元/年÷365天×140天)、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800元(20元/天×140天)、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鑒定費1190元,共計160597.41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XX150597.41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XX150597.41元。二、駁回原告劉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元,由被告惠XX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國家統計局分類代碼1份,證明劉XX系農村戶口。被上訴人劉XX質證,該證據未顯示城鄉分類代碼220系農村,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有村委會土地被征收的證明,也充分證明了被上訴人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且省高院出有統一城鄉標準的意見,故被上訴人符合城鎮標準。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劉XX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事故發生后劉XX實際住院治療100天。本院對一審法院其他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劉XX提供的周口市東新區人民醫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顯示,劉XX于2019年1月17日13時50分離院,于2019年2月26日12時7分回院,中間一直未測量過體溫,長期醫囑單也未顯示有住院醫療行為,應當認定劉XX有掛床行為,劉XX實際住院治療為100天。劉XX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00元(50元/天×100天)、營養費2000元(20元/天×100天)、護理費10827.95元(39522元/年÷365天×100天)、交通費2000元(20元/天×100天)。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應予糾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劉XX出院醫囑為:加強功能性鍛煉,禁止左肩部負重,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劉XX受傷的實際情況,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符合法律規定,誤工期間計算并無不當。一審中劉XX提供了其村委會證明,證明其家土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全部征用,其常年從事建筑工程,收入來源于城鎮;在當今全國上下大規模城鎮化的現實背景下,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城鄉二元化結構已被打破,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確定賠償數額,符合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則,也可有效彌補法律滯后所帶來的問題,針對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河南省內,河南省域范圍內早已出臺了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并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的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且為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充分維護受害人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在河南省范圍內實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因此一審判決劉XX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審認定事實部分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5869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劉XX142666.23元;
三、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642元,由惠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4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64元,由劉XX負擔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劍克
審判員 張淮濱
審判員 張建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郭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