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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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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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265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張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上海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XX,男,漢族,戶籍地河南省,現住上海市閔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丁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97,232.12元(醫療費80,951.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誤工費14,52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5,550元、交通費2,310元、衣物損300元、鑒定費2,850元、二次手術15,000元、傷殘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4,000元);2.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原告明確二次手術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再主張,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超出交強險范圍的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按照4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范圍部分由被告丁XX按照40%責任比例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13時33分許,被告丁XX駕駛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行駛至滬閔路北松路西約0米處,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丁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事發當日,原告被送往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治療,于2018年12月6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拾級傷殘,傷后酌情給予休息期150天,營養期60天,護理期60天,后期內固定拆除后,酌情予以休息期30天,營養期30天,護理期30天。經查,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
丁XX辯稱,墊付過醫療費2,349.90元及現金3,000元。事發后原告身上有多處受傷,面部有血跡,嘴巴也有受傷的痕跡,牙齒是否受傷其不清楚;律師費、訴訟費由法院依法判決;其他意見同保險公司。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經過與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商業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其中整形外科醫院以及西華縣中醫院的兩張發票,被告不認可其與本起事故的關聯性,原告所提供材料只能證明治療過牙齒,但該傷情不能證明系本次事故所致,被告僅認可尾號為9374、1596的兩張住院發票,金額共計59,750.12元,且要求扣除伙食費及自費部分;被告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誤工費14,520元,營養費30元/天含二期,護理費40元/天,期限以重鑒結論計,交通費300元,衣物損1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傷殘賠償金年限、等級予以認可,但不認可原告要求按城鎮標準計算的主張;律師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交通費中的火車票非原告名字,應予扣除;事發后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以及重新鑒定費4,5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病歷本、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診斷報告、鑒定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費發票、護理費發票、戶口簿、律師費發票,被告丁XX提供的墊付醫療費發票、收條,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XX訴稱的事故發生經過屬實。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丁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承擔主要責任。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6日,原告在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4天,支出醫療費62,100元,其中被告丁XX墊付了醫療費2,349.90元。住院期間,原告聘請護工9天,支出護理費630元。2019年1月7日,原告在河南省西華縣中醫院支出DR費204元。2019年2月23日,原告在周口口腔醫院治療,病歷載明:“患者上前牙三月前碰折,影響美觀及咀嚼,要求修復。診斷為:21|1缺失,治療計劃:3|3全瓷冠矯。”原告支付治療費15,600元。
2019年4月2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情出具鑒定意見,認定:1.張XX因交通事故受傷所致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左鎖骨骨折,目前遺留右肩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XXX傷殘;2.傷后可予以休息15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3.需遵醫囑擇期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850元。審理中,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傷情重新鑒定,鑒定意見書在資料摘要部分記載:“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6日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出院小結及門急診病歷摘錄,入院情況:患者因‘外傷后右肩右上臂、右膝疼痛4小時’入院。查體:右肩、右上肢腫脹畸形,局部隆起,壓痛(+),骨擦感(+),右膝局部壓痛,活動時不適。右上唇、右口角挫裂傷,口內牙體松動,斷裂?!苯Y論為:被鑒定人張XX右肩部交通傷,后遺右肩關節功能障礙,構成XXX殘疾。傷后治療休息15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則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北桓婺潮kU公司支付重鑒費用4,500元。
原告系非農業家庭戶口。為參與本次訴訟,原告支出律師費4,000元。
另查明,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為案外人上海??ㄎ锪饔邢薰?,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發后,被告丁XX除墊付部分醫療費之外,還墊付原告現金3,000元。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丁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4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保險范圍部分由被告丁XX按40%責任比例賠償。
原告的各項損失中:1.醫療費,有票據為證,系原告治療本次事故所致傷情之必需,本院予以認可。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原告在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治療時查體即存在右上唇、右口角挫裂傷,口內牙體松動、斷裂的情況,故原告在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及周口口腔醫院進行的治療,均與事故所致傷情有關,被告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但其未提供證據加以佐證,因此,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原告在西華縣中醫院治療時所支出的費用,因無病史記載,亦無法從發票記載的內容判斷該筆費用與本案的關聯性,故該款本院難以認定,綜上,醫療費應為77,7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可,本院亦予確認;3.誤工費(含二期)14,52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可,本院亦予確認;4.營養費(含二期),結合鑒定結論確認的期限,酌定為3,000元;5.護理費(含二期),結合鑒定結論確認的期限及原告聘用護工情況,本院酌定為3,930元;6.交通費2,310元,系被告及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所必然發生的費用,與本案傷情有關,本院予以認可;7.衣物損,酌定為200元;8.鑒定費,其中首次鑒定原告所支出的鑒定費2,8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負擔,重新鑒定費因未改變原先的傷殘等級,故由某保險公司承擔;9.傷殘賠償金136,068元,原告系非農業家庭戶口,故原告按照城鎮標準主張殘疾賠償金本院予以認可;10.精神撫慰金,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以及原、被告雙方的過錯責任,本院酌定為2,000元;11.律師費4,000元,結合本市律師收費標準,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由被告丁XX按40%責任比例承擔。
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原告120,2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49,143.20元,上述合計169,343.2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外,其還需賠償原告159,343.20元。超出保險范圍的律師費由被告丁XX按40%的責任比例負擔1,600元,由于其先行墊付過5,349.90元,其多支出的3,749.90元應由原告予以返還,該款直接從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的理賠款中予以扣除。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155,593.3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丁XX3,74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682.93元,由原告張XX負擔299.71元,被告丁XX負擔1,383.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