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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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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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民終39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
主要負責人:許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14層。
主要負責人:歸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章X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章XX、王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7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在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基礎上少賠償10001.5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審訴訟費由各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肇事司機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且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條款》的相關約定屬于保險免賠事項,應由被保險人或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保險人免賠10%的相關保險免責條款,甲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乙保險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章XX、王X未答辯。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甲保險公司、章XX、王X向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款7141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章XX、王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23日21時25分,章XX駕駛事故車輛蘇H×××××、皖S×××××的重型半掛平板貨車,沿京滬高速行駛至京滬高速141公里000米時,車輛所載物品飄落后被張笑乾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號小型轎車前部撞到,造成冀J×××××號車輛損壞及蘇H×××××、皖S×××××所載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京滬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章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笑乾不負事故責任。另查,案外人張笑乾駕駛的冀J×××××的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1318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乙保險公司已向案外人張笑乾賠付車損等損失共計71415元。章XX駕駛的蘇H×××××號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王X,該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0000元限額的商業三者險。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乙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張笑乾賠付冀J×××××小型客車車損等各項損失共計71415元,依法有權行使追償權。事故認定書認定車輛冀J×××××車損是由蘇H×××××、皖S×××××車輛所載物飄落導致,但并未認定存在超載情形,因此甲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車輛超載要求免賠10%的意見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原告乙保險公司車損2000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給付原告乙保險公司車損6941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793元,由被告章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乙保險公司作為案外人張笑乾車輛的保險人,在依約履行賠付義務后,依法有權向造成損害的責任方及其保險人甲保險公司代位行使索賠權利。
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免賠10%的上訴理由,因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僅認定章XX駕駛的車輛所載物品飄落后致張笑乾車輛受損,現甲保險公司主張肇事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進而應部分免賠,缺乏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甲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的評估費,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即乙保險公司自行承擔,乙保險公司一審起訴要求代位求償該部分費用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該項上訴理由成立。一審法院對此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702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702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給付乙保險公司66015元;
四、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93元,由章XX負擔755元,乙保險公司負擔3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85.38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1046.38元,乙保險公司負擔53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翟均勇
審判員 薛 晨
審判員 王偉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王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