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謝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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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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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23民初24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邵陽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邵陽市大祥區(qū)-1號地1棟。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男,系該支公司員工。
被告:謝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邵陽縣,現住邵陽市大祥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聯合財保公司邵陽中心支公司)與被告謝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及被告謝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聯合財保公司邵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10345.2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30日9時許,被告謝XX無證駕駛湘EXXXXX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邵陽市電網服務站地段,與相向方向由夏新亮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事故造成夏新亮受傷,兩車受損。經邵陽市大祥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夏新亮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謝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被告謝XX駕駛的湘EXXXXX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原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夏新亮向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其損失,經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503民初18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支付夏新亮賠償款共計110345.2元。原告已于2020年1月3日,依判決書支付給夏新亮賠償款110345.2元。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謝XX所有的湘EXXXXX車輛,事發(fā)時,被告謝XX尚未取得駕駛資格,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現原告已向夏新亮支付賠償款110345.2元,依法有權就支付的款項向被告追償本息。
謝XX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其年紀較大,沒有經濟收入,無力承擔該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謝XX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本案系追償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被告謝XX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對該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承擔次要責任,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503民初1856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該交通事故被害人夏新亮支付賠償款110345.2元(含應退還給被告謝XX墊付的費用8593.1元),原告于2020年1月3日支付了該交通事故受害人夏新亮賠償費用110345.2元。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謝XX已支付了8593.1元給該交通事故受害人夏新亮,應予核減,即被告謝XX應支付給原告聯合財保公司邵陽中心支公司賠償款101752.1元(110345.2元-8593.1元=101752.1元)。至于被告辯稱的其年紀太大、無經濟來源、該賠償款應由原告承擔,于法無據,對該辯駁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XX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人民幣101752.1元,此款由被告謝XX付至本院的案款專戶(戶名:邵陽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廣場支行賬號:43XXX19);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253元,由被告謝XX負擔。(本案受理費原告某保險公司已預付,由被告謝XX直接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本院接收上訴狀部門為立案庭),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屈亞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何芳
書記員銀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