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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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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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4081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徐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XX,男,漢族,戶籍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甲,江蘇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江蘇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
法定代表人:汪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上海漢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上海國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陸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男。
原告與被告夏XX、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秉佑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被告夏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甲、秉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損失人民幣(幣種下同)156,000元,由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事實和理由:案外人官健明就其所投保車輛滬MXXXXX向原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額為718,998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9年2月20日,在上海市嘉定區嘉松北路XXX號,被告夏XX所駕駛的車輛滬DXXXXX與案外人馮某某駕駛的車輛滬MXXXXX發生碰撞,導致滬MXXXXX車輛受損。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被告夏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滬MXXXXX經被告乙保險公司查勘定損金額為156,000元。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于2019年4月10日依據案外人官健明申請向其支付了保險賠款15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告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被告夏XX作為侵權人、被告秉佑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夏XX車國車輛的承保公司,理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夏XX辯稱,滬DXXXXX車輛已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被告秉佑公司辯稱,同意被告夏XX的意見,被告秉佑公司和夏XX是掛靠關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和損失金額無異議,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2,000元,這筆2,000元在156,000元之外。因夏XX沒有從業資格證,根據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本案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范圍。車損包括三塊,一塊是維修費156,000元,一塊是外修費2,000元,另外車衣9,300元不屬于車損險范圍。被告秉佑公司投保的是營運性貨運,根據商業條款需要交通部門核發的證書即經營性道路運輸資格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其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2.夏XX駕駛證信息、秉佑公司行駛證信息、秉佑公司和乙保險公司的企業信息;3.馮某某的駕駛證、滬MXXXXX車輛行駛證、出險車輛信息表;4.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結算清單、維修費發票;5.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權益轉讓書、支付結果查詢回單。被告夏XX未提交證據。被告秉佑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車輛掛靠協議。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2.保險條款。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證據3至證據5均系保險理賠中產生的材料,被告乙保險公司參與了保險事故定損,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上海新業大廈商務有限公司是車輛號為滬MXXXXX的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該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1月7日0時至2019年11月7日0時,投保險種包括強制三者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損險不計免賠等,被保險人和指定索賠權益人均為官健明。
秉佑公司是車輛號為滬DXXXXX的大型汽車登記所有人,該車輛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2月21日0時至2019年12月20日24時,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乙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2019年2月20日14時50分,夏XX駕駛車牌號為滬DXXXXX的大型汽車在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古猗園路嘉松北路行駛,由于未按規定讓行與馮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滬MXXXXX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滬MXXXXX車后部受損。經交警處理,夏XX和馮某某就上述事故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事故責任為夏XX全責。
上述事故發生后,夏XX向乙保險公司報案,乙保險公司對車牌號為滬MXXXXX的小型轎車定損為修理費總計金額167,300元,包括車衣9,300元和外修2,000元。該車輛經上海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產生維修費156,000元。
官健明就上述車險事故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9年4月1日,官健明出具一份權益轉讓書,確認上述事故由第三者夏XX負責賠償損失,請甲保險公司將上述事故損失156,000元予以賠付,同時將追償權轉移給甲保險公司,并協助甲保險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2019年4月10日,甲保險公司向官健明支付保險理賠款156,000元。
訴訟中,秉佑公司自認與夏XX是車輛掛靠關系。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作為涉案保險的保險人,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向保險事故的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同時,在被告秉佑公司怠于向被告乙保險公司索賠時,原告有權向乙保險公司直接索賠。故本案系原告同時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和第三者的直接請求權。
首先,關于各被告承擔責任的方式和順序。原告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權基礎為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先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次理賠,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侵權人賠償;事故的肇事駕駛員夏XX經交警處理確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系直接侵權人,秉佑公司自認系滬DXXXXX車輛的掛靠單位,秉佑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本案應先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項下承擔理賠責任,不足部分由夏XX和秉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各方對交強險賠付無爭議,原告的訴請金額在乙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項下可以完全理賠,故夏XX和秉佑公司無需承擔責任,但該兩被告怠于向乙保險公司索賠,引發本案訴訟,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其次,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乙保險公司能否在商業三者險項下拒賠。乙保險公司拒賠的合同依據為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本院認為,系爭條款系典型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免責條款中所作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這一描述較為概括、籠統,并未明確列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名稱或范圍,乙保險公司所稱的從事營運車輛的從業資格證是否系該條款約定之許可證書尚不明確,且乙保險公司也沒有采取其他書面和口頭形式對于駕駛保險車輛須具備相應從業資格證向投保人予以明確說明,故由于乙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同時,乙保險公司所稱的從業資格證屬于對車輛道路運輸實施行政管理的范疇,與案涉事故本身并無直接因果關系,若保險人據此免賠對被保險人而言顯然有失公平。
最后,關于乙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系爭保險事故系乙保險公司定損,其對維修費金額并無異議,該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且原告已經向被保險人賠付,乙保險公司在訴訟中也確認其在交強險內賠付的2,000元在維修金額156,000元之外,故乙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原告維修金額156,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項下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1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710元,由被告夏XX、上海秉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葉沈翔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熊軒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