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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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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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381民初77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城市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楊XX,男,漢族,住海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青年街6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1000701696XXXX。
負責人:李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遼寧金科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沈陽市沈河區朝陽街89號1幢3層北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100313191XXXX。
責任人:張寵,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該單位工作人員。
被告:金XX,男,漢族,住海城市。
原告楊XX訴被告、、金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XX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2019年3月13日,被告金XX駕駛車牌號為遼C×××××號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王石長嶺村時,遇原告乘坐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金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分別為肇事車輛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單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位、車輛所有人(駕駛員)。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65425.92元,并由被告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僅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萬元,后續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不應由我方承擔,護理費同意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賠付住院天數,誤工費同意按農村標準賠付,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金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07時10分許,金XX駕駛遼C×××××的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王石長嶺村時,操作不當,駛入對向車道與迎面楊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載姜紅)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楊XX、姜紅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金XX負全部責任,楊XX、姜紅無責任。原告楊XX受傷后在海城市正骨醫院住院治療104天,經診斷為肋骨骨折、胸腔積液、指骨骨折,住院期間二級護理27天,三級護理77天,發生醫療費20278.95元,住院期間經醫囑在海城市中心醫院發生醫療費780元,共計21058.95元,醫囑診斷出院后休息2個月。原告楊XX受傷前在海城奧雪制衣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5000元。
再查,被告乙保險公司系遼C×××××號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被告甲保險公司系遼C×××××號車輛的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向原告楊XX與姜紅共同賠付交強險醫療費限額1萬元。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外,原告提供的證據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住院病志、醫療費票據5張、出院證、診斷書、用藥明細、工資表、誤工證明、營業執照、護理人員誤工證明。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經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金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XX因本次事故受傷后在海城市正骨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被告乙保險公司系遼C×××××號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被告甲保險公司系遼C×××××號車輛的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此本院依法確認楊XX因本次事故受傷造成的人身損失首先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原告提出楊XX的經濟損失65425.92元的訴訟請求,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楊XX因本起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04天,發生醫療費21058.95元的事實,護理費計算27天為3898.80元(144.40元/天×2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104天為10400元,原告楊XX發生事故前平均日工資為166.67元,故誤工費為27500.55元(166.67元/天×165天),交通費酌定為800元,故本院對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綜上,原告楊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失數額為63658.30元(醫療費21058.95元、護理費3898.80元、伙食補助費10400元、誤工費27500.55元、交通費800元),扣除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墊付的醫療費5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賠付32199.35元,不足部分26458.9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
關于二被告提出誤工費部分不予認可一節,因原告提供誤工證明及工資表證明其受傷前的工作單位及月收入,其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對二被告的該項辯解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楊XX32199.35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26458.95元;
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36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7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500元,由原告楊XX負擔236元。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分別加付700元、500元給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和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遞交上訴狀的同時或者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否則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劉曉旭
人民陪審員 張梅祥
人民陪審員 周家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