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某保險公司、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12民初459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宋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黃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XX訴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被告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先期產生的醫療費83,803.38元、律師2,000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王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5日19時30分許,被告王X駕駛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都市路顓興東路西約100米處與行走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X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被告王X事發后為原告墊付的費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同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事發后為原告墊付的費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5日19時30分許,被告王X駕駛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都市路顓興東路西約100米處與行走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查明,牌號為蘇EXXXXX車輛于事發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不計免賠)為100萬元。
訴訟中,原告確認被告王X于事發后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46元和錢款3,006元,合計3,452元;原告并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于事發后為原告墊付錢款1萬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事故車輛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機動車交通事故過錯方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由于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本院確定,原告的合理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范圍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或不屬保險理賠部分,由被告王X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結合病史記錄、醫療費單據及當事人意見等,本院確認原告醫療費為84,249.38元(包括被告王X墊付的醫療費446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系原告尋求法律救濟解決本糾紛所支出的費用,應計入賠償范圍,結合律師費票據,原告主張2,0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損失共計86,249.3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84,249.38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原告的1萬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需賠償原告74,249.38元。超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律師費2,000元,由被告王X賠償給原告。鑒于被告王X事發后已墊付給原告錢款3,452元,故被告王X無須再向原告進行賠償,超出的1,4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返還給被告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再向原告宋XX支付72,797.38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宋XX72,797.38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王X1,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72.54元,由被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海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謝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