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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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4584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謝XX,女,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上海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吳X。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黑龍江省大慶市。
負責人:王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XX與被告楊某、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奇物流)、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訴訟中,本院依法準予原告撤回對被告楊某的起訴。原告謝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昊奇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能按時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損失為醫療費人民幣(下同)8,469.90元、營養費7,2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12,400元、誤工費64,939.16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500元、鑒定費2,600元、律師費5,000元,共計242,677.06元,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范圍內先行賠付(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昊奇物流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6日1時40分許,案外人楊某駕駛被告昊奇物流所有的牌號為滬DXXXXX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行駛至三魯路陳行路路口處,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原告傷情構成XXX傷殘。經查,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承保單位,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原告故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均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另,被告墊付了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郵寄答辯狀辯稱,同意對原告的合理請求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機動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醫療費依票核定;營養費、護理費及誤工費計算標準過高,計算期限過長,申請對原告的三期期限重新鑒定;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無異議;交通費金額過高;衣物損由法院依法判決;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6日,在閔行區三魯路、陳行路路口處,案外人楊某駕駛被告昊奇物流所有的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原告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南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黃浦分院、上海市黃浦區中心醫院等處進行了治療。
2019年5月14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原告之左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三踝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現遺留左踝關節功能喪失55%,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予休息期720天、營養期150天、護理期120天;遵醫囑擇期行左三踝骨折內固定拆除術,可酌情予以休息期60天、營養期30天、護理期30天;庭審后,本院與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鑒定人南楠取得電話聯系,其告知本院《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及《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是三期期限評定的參考標準,而非硬性標準,本案中原告傷后骨折愈合情況不佳,截至2019年1月時仍未愈合,故綜合分析后評定了上述期限。
另查明,肇事的滬D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又查明,原告前期損失已經由(2017)滬0112民初24164號案件予以處理,經本院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衣物損及車損等共計110,150.3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再查明,事故后,被告昊奇物流向原告墊付了10,000元。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另,本案中相關責任承擔已經由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故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被告昊奇物流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期期限過長,超過國家評定標準,并以此為由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認為,相關評定準則與規范并非硬性標準,且接受鑒定的部門系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其出具的鑒定結論參照了病史資料及影像資料,結合傷者的癥狀及檢查體征。從鑒定機構接受鑒定的方式與過程、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鑒定的過程來看,均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綜上,本院認為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具有證明效力,對被告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
對于賠償范圍及金額,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病史資料及票據,確認為8,459.60元;營養費,本院以每天30元計算,期限參考鑒定意見書,確認為5,400元(含后續);護理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120元(39天)在前次訴訟中已經由法院處理,故本次護理費期限應扣除上述期間,綜上,本院以每天50元計算,護理費確認為5,550元(含后續);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工資卡流水明細,結合其事發前一年的收入水平,本院支持其按每月2,497.66元計算誤工費的主張,期限參考鑒定意見書,確認為64,939.16元(含后續);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交通費,酌情支持300元;衣物損,該項損失在原告前次訴訟中已經由法院處理,故本院不再支持;鑒定費2,600元,有相應票據為證,發生在訴訟之前,系為查明本起保險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確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承擔。律師費,根據司法實踐、律師行業收費標準及票據,本院確認為5,000元,此款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由被告昊奇物流承擔。
綜上,因本起事故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8,459.60元、營養費5,400元、護理費5,550元、誤工費64,939.16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2,600元、律師費5,000元,共計233,316.76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228,316.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律師費5,000元,由被告昊奇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鑒于被告昊奇物流已墊付10,000元,故其在本案中無需再支付賠償款,其多付的部分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至原告的賠償款中予以返還。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謝XX223,316.76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5,000元;
三、駁回原告謝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470.08元,由原告謝XX負擔70.20元,由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399.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 增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夏穎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