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秦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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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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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終8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戴XX,北京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X,男,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平谷區。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東遠鶴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秦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7101民初18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2.上訴費由秦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事實不清:一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供定損單,證明定損金額與秦X提供的維修發票金額存在較大差距。且秦X雖然提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但無法提供更換下來的零配件,無法證明車輛實際維修情況。一審法院在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按照發票金額判決,明顯事實不清。二、一審判決程序不規范,并直接影響判決結果:鑒于秦X提交的維修清單中列明的很多項目并不是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申請維修項目合理性和價格合理性鑒定,并按照一審法院要求提供了定損單和定損照片,而秦X沒有提供任何用于鑒定的材料。法院委托的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以“現有材料不能明確和完整地反映出涉案車輛相關零部件的具體受損情況”而無法對車輛維修項目合理性進行鑒定,很明顯,秦X作為索賠方依法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的情況、證明自己的損失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使是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秦X也有義務提供相關材料。一審法院以不能鑒定為由就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明顯不公平。更何況,即使項目合理性不能鑒定,也不代表價格合理性不能鑒定,一審法院鑒定程序不規范,并導致一審判決結果明顯不合理。
秦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秦X支付保險賠償金113002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日,邢濤駕駛秦X所有的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號車輛(以下簡稱涉案車輛)行至豐臺區南四環主路榴鄉橋西側時與張鐵軍駕駛的×××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大紅門大隊認定為邢濤負全部責任。后涉案車輛經秦X維修產生費用113002元。某保險公司對該維修項目的合理性不認可,并就車輛維修項目合理性進行鑒定。該院依法委托了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鑒定機關對該院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技術分析后認為現有材料不能明確和完整地反映出涉案車輛相關零部件的具體受損情況,故無法對車輛維修項目合理性進行鑒定。經該院詢問,雙方已無法再另行提供鑒定材料。
另查,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包括550126元機動車損失保險在內的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對該維修項目的合理性不認可,并就車輛維修項目合理性進行鑒定,現鑒定機關以材料不足為由無法進行鑒定,而雙方亦已無法再另行提供鑒定材料,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秦X主張修理費113002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秦X保險金113002元。
二審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在二審審理期間查明:某保險公司稱其已對涉案保險事故進行查勘并定損,并向秦X出具了定損單,但秦X對此不予認可,亦表示未收到定損單。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二審訴訟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關于雙方所簽的保險合同效力的認定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機動車發生事故后維修產生的113002元修理費是否合理。對此,本院認為,車險事故的理賠一般流程為報案-查勘定損-提交索賠單證-審核支付,其中查勘定損是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標的損失金額,進而確定后續理賠金額的重要環節。本案中,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雖然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已定損并向秦X出具定損單,但并無證據證明。而秦X提交了涉案車輛的相關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用以證明其主張維修費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現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維修項目及維修費用的合理性不認可,其應承擔舉證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就損失金額與秦X進行過查勘固定,且亦無其他證據證明秦X的維修費用存在不合理之處。故對于秦X主張修理費113002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相關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 潔
審判員 陰 虹
審判員 秦顧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陳 焱
書記員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