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濱州市中凱商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303民初36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山東省濱州市中凱商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博興縣興福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付X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人民西路14號。
負責人: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博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山東省濱州市中凱商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凱商用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凱商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凱商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868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M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商業險,均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8日13時至2018年12月8日13時。2018年6月5日9時40分,孔峰駕駛魯EXXXXX號小型客車,沿G20行駛至青島方向223公里100米處時,剎車不及時與趙有繼駕駛的魯MXXXXX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孔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就車輛損失與被告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交通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商業險均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事故發生后,雙方曾簽訂定損協議,賠償數額為17萬元。保險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因此,此次訴訟原告所訴損失需進一步核實其合理性,如原告所訴損失按照保險合同及法律規定,被告應予賠付,此次訴訟屬于原告基于保險合同關系提起的保險代位求償訴訟,若被告確需賠償,原告也需要按照保險合同及法律規定提供被追償人相關追償依據及材料。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8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MXXXXX號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商業險各一份,商業險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8日13時起至2018年12月8日24時止。2018年6月5日9時40分,案外人孔峰駕駛的魯EXXXXX小型客車行駛至G20青銀高速青島方向223公里100米處時因剎車不及,與原告駕駛人趙有繼駕駛的魯MXXXXX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經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一支隊青州大隊第3791034201800002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孔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7月10日,趙有繼委托濱州市千諾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一份,認定涉案車輛后杠、后機蓋等損失共計86,880元。被告對該鑒定結論不予認可,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后杠、后機蓋等部位損失重新進行鑒定,經鑒定損失共計38,870元,被告為本次鑒定支付鑒定費9,000元。
被告提供定損協議書一份,協議書中載明:趙有繼駕駛魯MXXXXX小型客車在G20青銀高速青島方向223公里100米處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事故,交警認定本車全責。本車車輛損失嚴重,車輛損失為252,220元,經與客戶協商,公司一次性定損170,000元確定損失。本協議當事人簽字后生效,本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保險公司責任終了,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次事故的賠償另行提起訴訟或仲裁。被告主張事故已經處理完畢,17萬元已經支付給原告。原告主張本次事故是多方事故,從交警認定本車全責可以看出,協議中載明的賠償是對涉案車輛車頭部分的賠償,本次訴訟是原告依據保險合同要求原告對車尾部分損失進行賠償。為此,雙方形成糾紛。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趙有繼駕駛證一份、行駛證一份、交強險保單一份、商業險保單一份、濱州市千諾評估有限公司結論書一份、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報告一份、鑒定費發票一份,被告提供的定損協議書一份、支付憑證一份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附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凱商用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本案損失額是否包含在雙方簽訂的定損協議中,被告未提供定損協議中認定的車輛損失252,220元的相關明細,結合定損協議中載明的“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事故,交警認定本車全責”,可以認定定損協議中確定的賠償是對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車頭部分損失作出的協議,故原告現依據保險合同,要求被告因后車追尾造成的車尾損失,應予支持。根據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本院認定原告車尾損失共計38,870元,對此,被告應予賠付。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山東省濱州市中凱商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保險理賠款38,870元;
二、駁回原告山東省濱州市中凱商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2元,由原告山東省濱州市中凱商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2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石秉紅
人民陪審員 王桂花
人民陪審員 李國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