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東營市交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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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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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02民初586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864751XXXX。
負責人:燕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營市交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2752695XXXX。
法定代表人:袁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男,漢族,東營市交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東營市東營區。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
原告與被告東營市交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運出租公司)、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交運出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劉XX、交運出租公司支付保險墊付款47646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764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判令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劉XX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黃河路與西二路路口東側時,與前方停至此處等待信號燈的尚建堂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魯E×××××號小型轎車與前方停至此處的張華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魯E×××××號轎車又與前方停至此處的徐志濤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魯E×××××號等車輛受損,部分人員受傷。后經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警察二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未確保安全駕駛并肇事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張華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系馮立剛所有,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損維修,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財產范圍內代馮立剛向維修機構支付維修費47646元。劉XX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交運出租公司,系掛靠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劉XX與交運出租公司應當對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某保險公司在支付相關費用后依法取得追償權。故提起訴訟,望判若所請。
交運出租公司辯稱,魯E×××××號小型轎車系掛靠交運出租公司經營,交運出租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劉XX未予答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1月8日,劉XX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黃河路與西二路路口東側時,與前方停至此處等待信號燈的尚建堂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魯E×××××號小型轎車與前方停至此處的張華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魯E×××××號轎車又與前方停至此處的徐志濤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魯E×××××號等車輛受損,部分人員受傷。后經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警察二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未確保安全駕駛并肇事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張華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系馮立剛所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險,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損維修產生維修費47646元,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馮立剛支付維修費47646元。
劉XX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交運出租公司,系掛靠經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北景钢?,某保險公司已全額賠償被保險人馮立剛保險金47646元,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劉XX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掛靠交運出租公司,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劉XX與交運出租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劉XX、交運出租公司連帶支付保險墊付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但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劉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東營市交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墊付款47646元及利息(以47646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1元,減半收取495.5元,由東營市交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全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周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