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香柏世家家具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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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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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03民初789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徐州香柏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賈汪區(qū)。
法定代表人;任向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江蘇浩然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龍區(qū)。
負責人:郭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金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州香柏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柏世家家具公司)與被告保險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香柏世家家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香柏世家家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2312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1999版),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7年5月13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12日24時止,同時合同還約定原告作為雇主為其所投保的工人如在保險期間受傷,被告應按下列方式賠付原告:醫(yī)療XX80%,傷殘為每一級50000元,最高額為500000元,原告的工人朱真柱于2017年12月18日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受傷,受傷后住院治療24天共計產生醫(yī)療費55872.16元均是原告支付,后朱真柱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后原告多次到被告處理賠,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賠付,現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法庭審核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及原告是否向傷者支付相應的賠償款。訴訟費被告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13日原告香柏世家家具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一份,雇主責任保險(1999版)保險單載明:投保人香柏世家家具公司;保障內容按照《雇主責任保險條款(1999版)》……每人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20000元,醫(yī)療費用累計責任限額4590000元,免賠率20%,每人醫(yī)療費用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保險責任期限共12個月,自2017年5月13日零時至2018年5月12日二十四時止;茲經雙方同意并約定本保險誤工補助賠償標準為50元/天,每次最高賠付90天,全年最高賠付180天;經保險合同雙方同意,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殘疾賠償金賠償比例表調整如下: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級傷殘100%……七級傷殘40%……
2017年12月18日原告員工朱真柱(包含在涉案保險單所附保單批單人員名單中)上班時不慎被銑床機器擠傷右手,被送至徐州仁慈醫(yī)院入院治療,經診斷為開放性手部損傷(右手):1、創(chuàng)傷性斷指(示指,近節(jié)近端平面,完全離斷;中指,近節(jié)近端平面,部分離斷)……,經治療,朱真柱于2018年1月11日出院。
在本案庭審中,原告提供某保險公司理賠調查報告(復印件)一份,載明如下內容:“一、事故經過:2017年12月18日香柏世家家具公司員工上班時不慎被銑床機器擠傷右手,簡單包扎后及時送至徐州仁慈醫(yī)院住院治療。……二、事故調查情況:2018年5月14日,被保險人向95518報案,接報案后我司即派人調查事故情況,2017年12月18日香柏世家家具公司員工朱真柱上班時不慎被銑床機器擠傷右手,簡單包扎后及時送至徐州仁慈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開放性手部損傷(右手):1、創(chuàng)傷性斷指……共花費醫(yī)藥費55872.16元。……四、賠償協議:2017年7月29日,香柏世家家具公司和朱真柱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本次事故,香柏世家家具公司一次性現金賠償朱真柱67126元,包括醫(yī)藥費及其他費用,賠償協議和入賬憑證等證明附后,朱真柱已本人按指印,已核實被保險人已支付傷者以上費用。另定損理算:朱真柱花費醫(yī)藥費共計55872.16元,醫(yī)審扣除8380.16元,核定金額47492元,每人醫(yī)療費用每次事故賠付比例80%,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核定金額為47492*80%-100=37893.6元,因保單約定限額30000元,故最終核定金額為30000元;住院天數為24天,每天津貼50元,因每次最高賠付90天,住院津貼50元/天*24天=1200;香柏世家家具公司實際現金支付朱真柱事故賠償款67126元,賠付憑證附后,故我司按照30000+1200=31200元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僅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做的理算報告并不是最終賠償結論,是否能夠理算通過不能確定,該份報告無法看出,不能作為原告要求賠償的依據。被告同時認為該材料中保險理賠員計算錯誤,保險限額醫(yī)療XX20000元。
另認定如下事實:原告提供徐州市賈汪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賈人社工認字[2018]第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徐勞工鑒通[2019]第201907300號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各一份,以此主張朱真柱因案涉事故收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標準七級傷殘。庭審中,原告陳述其已經支付了朱真柱全部的醫(yī)療費用55872.16元及其他費用,總共向朱真柱支付了67216元,但不包含傷殘賠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香柏世家家具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被告承保,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且合法有效。作為商業(yè)保險的雇主責任保險是一種第三人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它以被保險人(雇主)依法對第三人(受到人身傷害的雇員)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只有在被保險人已向第三人履行完賠償責任后,保險公司才應在責任限額內根據雙方約定的賠償內容進行賠付。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能夠認定涉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原告已賠付朱真柱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共計67216元,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賠償醫(yī)療費理賠款20000元。原告主張朱真柱住院期間的誤工補貼1200元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200000元,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尚未就該項費用向朱真柱進行賠償,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徐州香柏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21200元;
二、駁回原告徐州香柏世家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68元,減半收取為2384元,由原告徐州香柏世家家具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