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某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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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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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民終24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原告):崔XX,男,漢族,住營口市鲅魚圈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營口市鲅魚圈區(qū)紅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宮XX,遼寧宮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崔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2019)遼0881民初2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崔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宮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崔XX的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而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關系,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在強制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明顯錯誤。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所有的遼H×××××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已被自行處理,故對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對遼H×××××進行賠償?shù)脑V請未支持,該觀點明顯不合理。交通事故真實發(fā)生,對于遼H×××××損失也是真實存在。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后,把事故車輛存放在修車廠內(nèi),后上訴人要求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評估時被上訴人工作人員亦到場拍照取證,評估后修配廠人員向上訴人詢問掛車的如何處理,上訴人本人當時并不知情保險公司會要求回收殘值,故告知如修配廠沒有地方存放,可以對其進行處理。三、遼H×××××在事故發(fā)生前可以正常行駛、裝貨,是由于交通事故后報廢變成殘值才會被修配廠處理,上訴人在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且在事故發(fā)生時,上訴人及時通知被上訴人公司,說明了事故發(fā)生地點及情況,履行了作為被保險人的義務。故保險公司應對該部分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四、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稱,同意按照保險限額賠償,證明保險公司已經(jīng)確認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五、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評估報告,雖為單方委托評估,但評估時已經(jīng)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亦到場拍照,且在一審時,被上訴人不認可該評估報告,要求重新評估,但由于遲遲未繳納評估費用,評估機構將評估退回,應視為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提交的評估報告的認可,一審法院應按照上訴人提交的評估報告金額進行判決,另外,評估報告中已經(jīng)對主、掛車殘值金額相應予以扣除,對于主、掛車殘值部分應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要求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是由于保險公司怠于理賠,故對于一審時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六、對于上訴人訴請的施救費一節(jié),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為稅務機關已作廢的手撕票不具有合法性為由未支持原告的訴請,事故發(fā)生在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事發(fā)時被上訴人本人受傷住院治療,對于事故均是上訴人的家人處理的,當?shù)亟痪块T指定當?shù)氐氖┚炔块T對于事故車輛進行施救,上訴人的家人當時也詢問了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開具此票據(jù)是否可以進行理賠,經(jīng)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認可后,上訴人才開具的此票據(jù)。且對于涉案的主掛車均已在事故中報廢,必須要經(jīng)過施救才能托運回本地,故施救費是必要的、合理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理賠。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理由第一點被上訴人予以認可,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時對于不屬于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2000元進行了賠付,應當在一審判決金額中扣除2000元的交強險。二、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將掛車自行處理,導致無法對掛車進行評估,上訴人主張的損失基本上已經(jīng)達到車輛投保價值,因此對于主車,答辯人同意按照保險金額賠付并回收殘值。
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支付遼H×××××/遼H×××××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234485元,評估費9250元,施救費17000元,三項共計26073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5年9月25日,崔XX與蓋州萬達物流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戶合同》,將自己購買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遼H×××××及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遼H×××××,掛戶在蓋州萬達物流有限公司,約定掛戶車輛產(chǎn)權歸崔XX所有,保險必須由蓋州萬達物流有限公司代辦。2018年7月31日,蓋州萬達物流有限公司與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簽訂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為遼H×××××及遼H×××××,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含不計免賠)分別為178100元和58910元。2018年8月10日,蓋州萬達物流有限公司與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為遼H×××××,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險及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0日00時起至2019年9月9日24時止。2018年12月3日6時10分,崔XX駕駛遼H×××××/遼H×××××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浩營公路板橋堡村北,一方行駛中追尾二方車,之后駛入左側與三方車相撞。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XX負事故全部責任。崔XX稱重型半掛牽引車遼H×××××已報廢,現(xiàn)放置在修車廠,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遼H×××××已自行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崔XX所有的遼H×××××/遼H×××××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予以承保,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責任劃分明確,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因重型半掛牽引車遼H×××××車輛損失嚴重,已沒有修復價值,故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含不計免賠)178100元賠付,車輛殘值應歸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所有。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遼H×××××已被崔XX自行處理,故對于崔XX要求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對遼H×××××進行賠償?shù)脑V請不予支持。對于崔XX要求的施救費,因其提供的證據(jù)為稅務機關已作廢的手撕票,不具合法性,故崔XX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崔XX自行委托評估公司對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評估,該鑒定評估未經(jīng)法定程序進行,故該評估費用應由崔XX自行承擔。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崔XX的車輛損失2000元,在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崔XX的車輛損失176100元;二、涉案車輛遼H×××××重型半掛牽引車殘值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三、駁回原告崔XX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11元,由原告崔XX負擔134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862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崔XX為其所有的遼H×××××/遼H×××××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由于遼H×××××已被崔XX自行處理,且崔XX并未提供充分證明其實際損失數(shù)額,故原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對于遼H×××××損失不予理賠一節(jié),并無不當。對于崔XX主張施救費一節(jié),由于其提供的手撕票據(jù)未寫明款項真實用途,無法證明其實際花費的施救費用數(shù)額,故對于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崔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5元,由上訴人崔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友占
審判員 崔 卿
審判員 楊明環(huán)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狄榮
書記員崔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