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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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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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終字第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代表人:賀曉龍,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廣東維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
委托代理人:吳XX,中山市板芙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日,何霖淮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粵TG****號車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23000元)及不計免賠等險種。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簽發了單號為14325001900108399032的保險單。保險單明示告知部分載明:“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單所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一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第十三條載明:“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第十八條載明:“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第三部分附加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第一條載明:“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投保人選擇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條責任免除載明:“下列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因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賠金額;……”。孫XX訴訟過程中主張前述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某保險公司未向孫XX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屬于無效條款。
2013年8月9日,某保險公司出具批單,對前述保險單進行批改,批文內容為:“茲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同意自2013年8月10日0時起,保險單14325001900108399032項下,被保險人、行駛證車主姓名由‘何霖淮’變更為‘孫XX’,證件號碼由‘A30116578’變更為‘41150319860626****’。客戶已提供資料,除本條款規定外,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2014年4月19日22時,孫XX向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升大隊報案稱,孫XX所有的粵TG****號車停在東升鎮裕隆三路路段,取車時發現被碰撞。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升大隊向孫XX出具報警回執。同時,孫XX向某保險公司報告事故,某保險公司派員查勘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后,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粵TG****號車的車輛損失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粵TG****號車的車輛損失為51328元。孫XX為此支付評估費2766元。后粵TG****號車被交付維修,孫XX支付粵TG****號車維修費51328元。孫XX就其所受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理賠,與某保險公司發生糾紛,遂于2014年7月11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孫XX車輛維修費51328元、評估費2766元,合計54094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供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1份,其上載明,某保險公司對粵TG****號車的定損金額為22377元。定損報告上未載明定損日期,亦無孫XX簽名。孫XX訴訟過程中稱某保險公司有告知孫XX前述定損結果,但告知的具體日期已記不清楚。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孫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孫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保險合同。涉案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條款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賠償孫XX損失的義務。粵TG****號車的車輛損失51328元由具有價格鑒定資質的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予以認定,予以確認。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十三條及附加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第二條的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前述保險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孫XX主張某保險公司對前述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說明義務,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前述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向孫XX作出明確說明。原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對前述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無權依據該免責條款對孫XX的車輛損失免賠30%,某保險公司關于免賠30%的辯解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粵TG****號車的車輛損失51328元,某保險公司應予以全部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前述損失后,有權收回粵TG****號車的維修舊件。某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作出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辯稱對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粵TG****號車的車輛損失51328元不予確認,并申請重新進行鑒定。經查,某保險公司作出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無孫XX簽章確認,其證明力顯著低于由第三方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不足以反駁價格鑒定結論書,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辯解主張不予采信,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粵TG****號車的評估費2766元屬于前述的必要、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依法賠償孫XX。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評估費不予賠付,于法有悖,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合計應支付孫XX賠償款54094(51328+2766=21244)元。孫XX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孫XX車輛維修費51328元及評估費2766元,合計5409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2元,減半收取5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據被上訴人稱,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是2014年4月19日,但被上訴人于4月21日才報案,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遲延報案,亦沒有提供能夠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書面材料,證明事故的真實情況,我方有權對無法核實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二)被上訴人進行評估時未通知我方,單方委托評估,嚴重侵犯我方作為保險理賠人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程序不合法,其評估報告未付有車輛損失照片,我方不確定其中的維修更換項目是因為本次事故造成的,且鑒定的價格明顯高于4S店的維修價格標準,該鑒定報告應不予采信。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我方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金額為15663.9元。
被上訴人孫XX二審期間沒有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孫XX一審中稱其于2014年5月20日委托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某保險公司二審中稱其于2014年6月份對涉案被保險車輛進行定損,在定損報告作出后其已口頭通知孫XX定損結論,但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涉案交通事故是否真實發生;二、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是多少。
關于焦點一,首先,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孫XX已向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報案,某保險公司亦派員查勘,現交警部門并未認定涉案交通事故存在虛構事實、偽造現場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僅以孫XX未及時報案主張涉案交通事故不真實,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2014年4月19日,事故發生后,孫XX已于2014年4月21日報險,但某保險公司于事故發生后的1個月內仍未出具定損意見,孫XX遂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是為了盡快確定損失程度而采取的合理有效措施,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雖主張孫XX自行委托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的定損金額過高且不合理,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該評估報告的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現孫XX根據該評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金額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相應的維修費損失及評估費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孫XX支付相應的維修費損失及評估費損失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亦和
審 判 員 胡怡靜
代理審判員 劉運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