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孟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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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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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11民初26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1777236XXXX。
代表人:朱云莉,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楊佳斌、費小玲,浙江靖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XX,男,漢族,住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30767015XXXX。
代表人:劉福良,經理。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孟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佳斌、費小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1、被告賠償原告已支付的修理費187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孟XX、乙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實為,2019年1月15日14時30分許,被告孟XX駕駛浙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嘉興市路口時,與案外人魏陽駕駛的浙F×××××號汽車發生碰撞,造成浙F×××××號汽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孟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魏陽無責任。
案外人魏陽駕駛的浙F×××××號汽車向原告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浙F×××××號汽車損失為修理費18700元,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己將18700元的保險金賠付給案外人魏陽。
另查明,被告孟XX駕駛浙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限額內賠款2000元交付給被告孟XX。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案外人魏陽駕駛的浙F×××××號汽車投保在原告處,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向案外人魏陽賠付了18700元,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償的權利。由于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限額內賠款2000元交付給被告孟XX,由被告孟XX賠付該2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孟XX付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由被告孟XX向原告賠付18700元保險理賠款,故原告主張的18700元保險理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870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4元,由被告孟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后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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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陳明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