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凌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15民初9505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張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警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凌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車XX,上海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上海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凌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凌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651.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26,900元、交通費1,127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衣物損1,000元、車輛修理費710元、鑒定費2,550元、律師費4,000元。事實與理由:張XX被凌X駕駛的車輛撞傷,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
被告凌X書面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過高,且在前案中已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請求酌情減免。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購買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醫療費金額無異議,但要求扣除非醫保;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每天30元;護理費認可每天40元;誤工費不認可,原告已達退休年齡;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按農村標準計算并申請重鑒;鑒定費不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衣物損認可300元;車輛修理費不認可;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7年10月29日11時41分,凌X駕駛牌照號為蘇M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錦繡路進浦建路南約5米處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張XX相撞。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凌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牌號為蘇MXXXXX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3、2018年1月9日至1月23日期間,張XX在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行頸椎前路椎間盤切除減壓、植骨融合及內固定手術,實際住院14天。
4、2019年3月4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張XX原有輕中度頸椎病,其頸椎病在此次外傷致頸椎損傷占比約40%左右,外傷致頸椎損傷占比約60%左右。
5、2019年4月17日,本院就原告張XX訴被告凌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9)滬0115民初57224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萬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83,776.64元;三、被告凌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律師費3,000元、日用品35元,合計3,035元;四、原告張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凌X墊付的406元;五、原告張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50,000元;案件受理費2,252元,減半收取計1,126元,由被告凌X負擔1,110元,由原告張XX負擔16元。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滬01民終882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張XX于2017年10月29日因交通事故致傷,評定為XXX傷殘,休息120-150天,護理60天、營養60天。張XX支付鑒定費2,55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X傷情未達到十級標準,申請重新鑒定。
7、張XX提供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蓮安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載明:張XX于2016年8月2日起居住于上海市。
8、張XX提供了家政卡、家政勞務協議書、家政公司證明、被服務人員證明以證明其工作收入及誤工損失情況。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凌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系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故對張XX的合理經濟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或超出部分由凌X承擔。
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程序合法,結論合理,可以作為本案審理依據,對于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核準
張XX合理損失的確認:醫療費1,651.40元無爭議,可予確認,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部分無依據,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無爭議,可予確認;3、營養費按每天30元計算60天,合計1,800元;4、護理費按每天40元計算60天,合計2,400元;5、誤工費,張XX已達退休年齡,其提供的家政服務協議或已到期或無終止期限,且無銀行流水佐證報酬發放情況,故無法確認其收入、損失情況,不予確認;6、交通費、衣物損,根據傷情均酌定為300元;7、殘疾賠償金,張XX提供的居委會居住證明能夠證明其居住情況適用城鎮標準,而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確定其傷殘系多因一果且交通事故的參與度為60%,故綜合其年齡、居住情況、傷殘等級及事故參與度,確認為81,640.8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同理,確定為3,000元;9、車輛修理費710元無定損,不予確認;10、鑒定費2,550元有票據為證,予以確認;11,律師費,根據案件標的、難易程度及前案結果,確認為2,000元。
賠償責任的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81,640.80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300元,合計87,640.80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651.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1,800元、鑒定費2,550元,合計6,301.40元;凌X賠償律師費2,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87,640.8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6,301.40元;
三、被告凌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2,000元;
四、駁回原告張XX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94元,減半收取計1,997元,由原告張XX負擔960元,由被告凌X負擔1,0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