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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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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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425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2-15
原告:顧XX,男,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主要負責人:陸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男。
原告顧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05,8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承保車輛滬AXXXXX的車損險,被保險人為原告。2019年7月31日,原告駕駛涉案車輛在昆山市千燈鎮漢昆路華美達酒店停車場,與案外人陳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本車受損等。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全責、陳某無責。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肇事方主張賠償,但未果。后原告委托評估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對車輛予以維修,并根據定損價格支付了維修費?,F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評估費4,000元、車損101,80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商業險保險單,證明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
2.《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證明事故經過、責任承擔及車輛基本情況、駕駛員適格;
3.《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發票,證明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評估費損失;
4.維修清單、發票,證明維修費金額;
5.《同意車損賠付函》,證明原告已取得第一受益人的同意。
被告辯稱,對于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均無異議。認為評估費系原告單方委托產生,不予賠付。不認可車損評估報告結論,并申請法院重新評估。為證明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損失情況確認書、定損單、照片,證明被告定損金額;
2.第三方詢價單,證明被告詢價金額;
3.保險條款,證明雙方間權利義務關系。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予認可,但不認可《物損評估意見書》的評估結論。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本案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就號牌為滬AXXXXX的機動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含車輛損失險等),保險期限為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碰撞”。
2019年7月31日,原告駕駛涉案被保險車輛行駛在昆山市千燈鎮漢昆路華美達酒店停車場,與案外人陳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使原告車輛受損等。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后原告委托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受損保險車輛進行評估,評定車輛的市場修復價格為101,8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4,000元并據此維修車輛,支付維修費101,800元。
審理中,經原、被告同意,由本院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原告車輛受損情況進行評估,原、被告亦同意以法院委托評估的車損結論作為本次保險事故導致車輛損失金額的確定依據。該中心于2019年12月23日出具《物損評估意見書》,評估結論為原告上述保險車輛損失維修費用為63,300元。為此,被告支付評估費2,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恪守。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據本院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書》,車輛損失維修費用為63,300元,本院據此確認被告應當賠付的車損保險金額。審理中,被告支付的評估費2,000元,屬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原告自行委托作出的《評估意見書》,事后經專業、中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的確發現了一些評估結論中的偏差,最終亦未被采信作為認定車損金額的依據,因此,原告訴請主張被告承擔其自行委托產生的評估費用,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訴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顧XX保險金6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6元,減半收取計1,208元,由原告顧XX負擔4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23元。
案件評估費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施文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尚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