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林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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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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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97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劉X,女,漢族,住杭州市西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浙江德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X,女,漢族,住杭州市西湖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區(qū)-9樓。
負責人:蘇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劉X訴被告林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林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汽車修理費30500元;2.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交通費2元;3.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22日,被告林X駕駛浙AXXXXX號車輛與原告駕駛的浙AXXXXX號車輛相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林X轉(zhuǎn)彎未讓直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浙AXXXXX號車輛的保險人。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實際花費修理費30500元及交通費若干。二被告至今未賠付相關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法院判決。
被告林X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浙A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對原告主張的車損無異議,訴訟費不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其庭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浙AXXXXX號車輛在我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對原告主張的車損無異議,其余費用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被告所述事實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修理費發(fā)票、維修單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財產(chǎn)受到損害,依法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林X負事故全部責任,合法有據(jù),本院以此作為本案定責依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系浙AXXXXX號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人,故應由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應由被告林X承擔。現(xiàn)原告為修理車輛花費維修費305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賠償2000元,剩余28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至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劉X2000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劉X28500元。
三、駁回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2元,減半收取281元,由林X負擔。
劉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費;林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於 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熊文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