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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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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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742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08
原告:黃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知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鞠X,上海松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X與被告丁XX、上海德覓貿易有限公司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上海XX貿易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丁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鞠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人民幣68,623.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14,700元、殘疾賠償金34,0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50元、交通費2,000元、律師費50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丁XX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29日16時20分許,被告丁XX駕駛滬CXXXXX小型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高東鎮新龍路XXX弄XXX號倒車時撞倒原告,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丁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滬CXXXXX小型轎車于事發時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為維護原告權利,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丁XX辯稱,對原告所述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投保的事實均無異議,事發時借用了事故車輛,故相關賠償責任由其承擔。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同意保險公司意見。另曾給付原告現金1,7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投保的事實均無異議(商業三者險為150萬元、含不計免賠),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認可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對營養及護理期限無異議,但對標準有異議,其余均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確認無異議的事實,本院均予以確認。原告系本市非農戶籍。事故發生后,原告為療傷共支出醫療費69,772.70元(包括醫用固定帶160元),并住院治療了20天,為本案訴訟聘請律師支出律師費5,000元。滬CXXXXX小型轎車于事發時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含不計免賠)。
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了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進行鑒定。2019年10月24日,該研究院出具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黃XX右肩、胸部交通傷,后遺右肩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傷后一期治療休息27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950元。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丁XX曾給付現金1,300元。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保險單信息、門急診病歷、入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醫用固定帶發票、鑒定意見書及發票、律師費發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被告丁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本院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由被告丁XX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合理損失的確認:1.醫療費,本院經審查醫療病史及發票,扣除住院費用中的伙食費后憑據核定為69,772.70元(包括醫用固定帶16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實際住院20元,按每日20元計算,確認為400元。3.營養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定每日40元,結合法醫鑒定結論計算105日,確認為4,200元。4.護理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情每日50元,結合法醫鑒定意見計算105日,確認為5,250元。5.殘疾賠償金34,017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經當事人庭審質證確認一致不存在爭議,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6.鑒定費1,950元,有鑒定意見書及發票為證,系原告合理損失,本院予以確認。7.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就診情況、傷情等,酌情支持300元。8.律師費,原告為訴訟聘請律師支出代理費,屬合理損失,可予支持;具體金額,根據本案的涉訴標的及案件難易程度,酌情支持3,000元。綜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及賠償范圍,本院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交強險賠償款為54,567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款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款44,567元);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本院確認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損失合計66,322.70元,根據侵權人的責任范圍(100%),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余款即律師費3,000元由被告丁XX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XX120,889.70元;
二、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XX3,000元(已給付1,300元,尚需給付1,7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3元(原告黃XX已預交),減半收取計1,501.50元,由原告黃XX負擔125.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44元,被告丁XX負擔6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劍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