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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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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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8142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葉XX,女,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女,蒙古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XX訴被告王XX、盧某某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盧某某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及2020年1月1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參加了第一次庭審)、張XX(參加了第二次庭審),被告王XX(參加了第一次庭審)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車輛修理費人民幣131,200元及評估費1,9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在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按50%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3日0時15分許,被告王XX駕駛吉AXXXXX車輛在本市浦東新區內環高架內圈下匝道處與原告駕駛的滬BXXXXX車輛發生碰撞,致原告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與原告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吉A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后原告將車輛送至維修廠維修支出131,200元,并支付評估費1,900元。為維護原告權利,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的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本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愿意在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車輛修理費有異議,要求重新評估,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
被告王XX辯稱,對原告所述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投保的事實均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同保險公司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3日0時15分許,被告王XX駕駛的吉AXXXXX車輛、原告駕駛的滬BXXXXX車輛及案外人黃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本市浦東新區內環高架內圈下匝道處因被告王XX變道、原告追尾,三車發生碰撞,致三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與原告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黃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發后,原告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進行評估,評估車輛維修費為131,20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1,9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亦進行了定損,損失金額為22,222元。審理中,本院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上海智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修理費進行重新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2月出具鑒定報告,評估維修金額為85,500元。當事人對鑒定報告均無異議,同意按此金額進行賠付。
另查明,吉AXXXXX車輛事發時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
審理中,原告放棄無責方交強險項下財產損失賠償款100元。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機動車輛保險單、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發票、定損單、鑒定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發生于三輛機動車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被告王XX與原告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案外人黃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與黃某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或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前者為有責,后者為無責);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確認由侵權方承擔50%的賠償責任,該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合理損失:1.車輛修理費85,500元,當事人現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評估費,原告自行委托產生的評估費1,900元,因該評估意見最終未作為本案處理依據,故該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重新評估費,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反駁原告證據所支出,由其自行負擔。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及賠償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及案外人黃某某車輛保險公司或投保義務人分別在交強險限額項下賠償原告2,000元及100元(即財產損失賠償款);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本院確認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損失合計83,400元,根據侵權人的責任范圍(50%),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41,700元。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依法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葉XX43,700元;
二、駁回原告葉XX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6元(原告葉XX已預交2,962元),減半收取計458元,由原告葉XX負擔12元,被告王XX負擔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劍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