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某保險公司、喬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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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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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917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朱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喬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女。
原告朱XX與被告喬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被告喬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主張其損失為醫療費8,420.22元(人民幣,下同)、交通費750元、鑒定費90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48,092.04元。上述損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喬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2日,被告喬X駕駛滬DXXXXX小型轎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申江南路近下鹽路北約100米處行駛時與案外人陳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乘坐在陳某某車上的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喬X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陳某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另查,滬DXXXXX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喬X辯稱,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時,其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2,000,000元)。事發后,其支付原告1,000元現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原告對被告喬X所稱支付款情況認可,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書面答辯稱,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時,涉事滬DXXXXX小型轎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2,0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另一傷者已理賠,故交強險醫療費限額項下剩余9,600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剩余106,900元,物損限額已用盡。原告提供醫療費證據無法證明其傷情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均持有異議;交通費認可3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被告喬X駕駛滬DXXXXX小型轎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申江南路近下鹽路北約100米處行駛時與案外人陳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乘坐在陳某某車上的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喬X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陳某某及原告均不負事故責任。事發后,原告至上海市浦東醫院等醫院門診檢查治療。經上海市東方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三期”進行鑒定。2019年9月20日,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朱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頭部外傷,頸髓損傷(過伸傷)。經康復治療休息后7月余,現遺有頸部局部略壓痛,活動稍受限。酌情給予治療休息期18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為該鑒定支出鑒定費900元。
另查明,滬D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00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被告喬X支付原告1,000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史記錄、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根據涉事機動車滬DXXXXX小型轎車投保強制保險情況和商業三者險情況,確定由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合理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仍有不足的,參照交警部門對本事故做出的事故認定,確定由被告喬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對原告傷情與本案事故的關聯性提出異議,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事故損失,本院確認如下:1.鑒定費900元、營養費1,800元,經核查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確認;2.醫療費,經審核原告病史材料及票據,其中無病史材料相對應的費用912.61元應予扣除,依此憑據核算確定為7,459.60元;3.護理費,酌情確認每日40元,合計2,400元;4.交通費,綜合原告事故傷情及診治情況,酌情確認300元;5.誤工費,原告雖提供營業執照、車輛承保經營合同、退休人員留用勞動合同、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營業收入明細等證據,結合庭審時當事人陳述可以確認原告的職業系出租車司機,但其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其因本事故所致營業收入實際減少情況,考慮到原告在本事故發生時具備一定勞動能力,因交通事故受傷當導致其勞動收入的相應減少,綜合具體案情,酌情支持7,000元/月,結合法醫鑒定結論,合計42,000元。綜上,原告合理損失共計54,859.60元,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全額承擔。被告喬X無需再作賠付,為減少訴累,事發后其支付原告的款項,原告應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XX54,859.60元;
二、原告朱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喬X1,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4.50元(原告朱XX預交,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朱XX負擔121元,被告喬X負擔573.50元,被告喬X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勁松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夏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