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15民初378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法定代表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2000號7樓A-H室;8樓A-C、E-I室。
負責人:周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文忠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黃玉娟、人民陪審員張丕建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訴稱: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向被告投保了滬DXXXXX機動車商業保險,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滬DXXXXX于2018年4月15日在S2滬蘆高速同順大道出口北約15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嚴重損壞。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證明事故發生事實無法查清事故成因。車損經原告委托中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人民幣172,980元。由于該事故為無法認定,故原告主張保險理賠100%,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的部分由被告代位追償。據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付保險金172,980元,承擔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關系,保險事故屬實,但本次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要求確定責任后按責賠付。對車損172,980元不認可,系單方評估,申請重新評估。就該事故,原告還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車輛修理發票及清單。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車輛為滬DXXXXX東風廂式運輸車;承保險種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78,1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同時投保了交強險。2018年4月1日15時30分許,徐輔山駕駛投保車輛沿S2滬蘆高速同順大道出口處由北向南行駛至北約150米(下匝道)時,投保車輛正面撞擊前方由賈小明駕駛的豫AXXXXX重型自卸貨車(該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尾部,造成徐輔山當場死亡、投保車輛乘坐人薛有宗受傷、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因事發時豫AXXXXX車的行駛狀態無法查證,導致該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對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原告委托中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損進行評估。2018年12月3日,中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意見書,結論為原告車輛修復價格為172,980元。原告因未獲賠付遂起訴。
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被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滬DXXXXX車輛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評估。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滬DXXX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4月1日的評估價值為151,600元。被告墊付了評估費3,800元。雙方對該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及評估結論均無異議。后原告提供了上海嘿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額合計為151,600元的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
針對被告的辯稱,原告庭后提供了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車輛修理發票及清單。被告對真實性均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評估報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車輛修理發票及清單,被告提供的保險抄單,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就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滬DXXXXX車輛損失,因原告已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故發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本案中,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就原告車損而言,既可以要求事故侵權責任方承擔相應份額的侵權賠償責任,也可以就實際損失要求被告依約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獲得保險理賠后,被告則依法取得向侵權方請求代位賠償相應份額的權利。現原告選擇基于合同關系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待被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后,則依法取得向侵權責任方主張賠償相應份額損失的權利。就雙方爭議的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陳述如下:
(一)關于滬DXXXXX車輛損失爭議
就滬DXXXXX車輛損失,本院根據被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滬DXXXXX車輛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評估。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滬DXXX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4月1日的評估價值為151,600元。被告墊付了評估費3,800元。雙方對該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及評估結論均無異議。且原告車輛已實際修復。故本院認定,被告應按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司法鑒定報告上載明的金額151,600元賠付原告滬DXXXXX車輛損失。
(二)關于評估費3,800元爭議
被告墊付了評估費3,800元,因本院采信了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以此作為確定原告車輛損失的依據,故相應的評估費,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就本案,被告應賠付原告滬DXXXXX車輛損失151,6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51,600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759元,由原告上海揚海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6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3,29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的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評估費人民幣3,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忠
人民陪審員 黃玉娟
人民陪審員 張丕建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陰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