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滬0115民初8186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巴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
負責人:汪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上海筑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上海昌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人民幣149,800元、施救費9,500元、評估費3,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就原告車輛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3月16日00:00時至2019年3月15日24:00止;后原告車輛于2018年8月2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外環(huán)高速內(nèi)側(cè)12公里約700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事故責任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交警認定為:原告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王立新負次要責任;案外人李來營車輛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墊付車輛施救費9,600元、車損評估費3,000元、車輛修理費149,800元。事后,原告就本次事故車輛損失索賠事宜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法院委托評估金額無異議,因原告系主責,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按照責任比例賠付。若法院判決被告全額賠付,被告保留向第三人代位求償?shù)臋?quán)利。關(guān)于變速箱的損失部分,被告認為應當在司法鑒定評估金額中予以扣除,因為標的車輛出險后,被告及時安排人員出險定損,但汽車修理廠在未通知被告的情況下,私自拆卸車輛,導致車輛變速箱部分無法確認損失。關(guān)于法院委托產(chǎn)生的評估費、原告自行委托產(chǎn)生的評估費、施救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情況;
證據(jù)2、機動車行駛證;證據(jù)3、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證明車輛情況及駕駛員資質(zhì)情況;
證據(jù)4、機動車強制險、商業(yè)保險單,證明車輛保險情況;
證據(jù)5、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告知作業(yè)單;證據(jù)6、施救費、牽引費票據(jù),證明牽引施救費支出情況;
證據(jù)7、車輛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用發(fā)票,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為149,800元,發(fā)生評估費3,000元;
證據(jù)8、車輛修理費發(fā)票,證明原告發(fā)生修理費149,800元。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
對于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于證據(jù)2-3的真實性請求法院核實;對于證據(jù)4無異議,但認為本案車損險金額為144,326元,請求法院在保險金額內(nèi)進行判決,超出部分被告不予理賠;對于證據(jù)5無異議,對于證據(jù)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施救費屬于間接費用,被告不同意賠付;對于證據(jù)7,因申請法院重新評估,故對損失金額不予認可,對于評估費認為系間接損失,不予賠付;對于證據(jù)8,修理費應當以重新評估結(jié)論為準,對原告自作主張進行的維修不予認可。
為證明其辯稱,被告提供發(fā)票,證明因原告原因?qū)е碌谝淮舞b定無法被認可,被告遂申請第二次鑒定,該鑒定費用由被告代付,應由原告承擔,其中重新評估費用為3,500元,差旅費為1,500元。
原告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于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原告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有鑒定資質(zhì),程序合法,重評系法院委托,對該費用由原告承擔不予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8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車輛為蘇DXXXXX半掛牽引汽車;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44,326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均含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9日00時00分起至2019年3月8日24時00分止。2018年8月21日22時35分,在外環(huán)高速內(nèi)側(cè)12公里約700米,案外人許某某駕駛蘇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由北向南通行,王立新駕駛浙AXXXXX重型半掛牽引及掛車由北向南通行,李來營駕駛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由北向南通行,因許某某追尾,王立新低速行駛,造成三車相撞的事故,該事故造成蘇DXXXXX車輛車頭損壞,浙AXXXXX車輛車尾損壞,滬DXXXXX車輛車尾損壞。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許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王立新承擔次要責任,李來營無責。上海路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就行了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其中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牽引費特大型車每輛800元;拖移特大型車2,400元;拆剎車分泵,160元一只,共6只;解除制動裝置,120元,共6只;汽吊6,000元,小汽吊2,000元,上述費用合計12,880元,因原告經(jīng)濟困難實收9,600元。上海路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定額發(fā)票,因原告保管不善,遺失100元,僅提供9,500元定額發(fā)票。原告車損經(jīng)上海頂信價格評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149,800元。后車輛經(jīng)上海避煒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復,原告實際支付修理費149,800元。因未獲被告賠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
審理中,就蘇DXXXXX車輛損失,根據(jù)被告的申請,本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蘇DXXX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8月21日的評估價值為123,800元,被告墊付重新評估費用3,500元、差旅費1,5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原告就其所有的車輛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則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本案中,原告的損失,既可以要求事故侵權(quán)責任方按責任比例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也可以就實際損失要求被告依約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獲得保險理賠后,被告則依法取得向侵權(quán)人請求代位賠償?shù)臋?quán)利,故本案中,被告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就蘇DXXXXX車輛損失金額123,800元,原告無異議;被告認為車輛變速箱部分的損失,因原告拆卸車輛未通知被告,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于被告的該抗辯,本院不予認可。本院認定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司法鑒定報告具有證明力,DEV336車輛損失應當以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載明的金額123,800元確定,被告應賠付原告DEV336車輛損失123,800元。關(guān)于施救費,被告認為系間接損失,不同意賠付。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有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告知作業(yè)單、定額發(fā)票為證,根據(jù)作業(yè)單記載的施救內(nèi)容,均系本次事故發(fā)生后為涉案事故車輛施救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故因此產(chǎn)生的施救費9,600元應由被告負擔,故對被告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自身原因遺失100元發(fā)票,現(xiàn)按照9,500元主張,系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車損及施救費之和133,300元未超保險限額144,326元。關(guān)于原告自行評估產(chǎn)生的評估費,因本院未采納該評估意見,故該評估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33,300元;
二、駁回原告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8元,減半收取計1,834元,由原告常州市新華昌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3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00元;評估費5,000元(被告已預付),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陸劍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楊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