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1民終248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
責任人:張翌,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南金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溫縣中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XX,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溫縣遠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XX,公司總經理。
以上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溫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韓XX、溫縣中遠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縣中遠公司”)、溫縣遠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縣遠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滎陽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5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溫縣中遠公司、溫縣遠通公司、韓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理賠款中的停運損失及鑒定費共計2275元;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依據上訴人《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關于“間接損失不予賠付”及相應投保單說明,該情形屬于公司免賠情形。2、被上訴人主張的各項損失為自行評估,對于一審判決的各項鑒定費,上訴人不予認可。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的停運損失及相應評估費共計36891元,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本案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依據上訴人《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關于“間接損失不予賠付”及相應投保單說明,該情形屬于公司免賠情形,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法律依據錯誤。
溫縣中遠運輸有限公司、溫縣遠通運輸有限公司、韓XX辯稱,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
李XX未到庭答辯。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暫計28萬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8920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3日17時44分許,韓XX駕駛豫H×××××(豫H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S314自東向西行駛至鄭××省××處××汜水鎮九龍口風景區路口處時,與王士江駕駛遼C×××××(遼CXXX8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沿S314自東向西行駛至該處發生碰撞,造成遼C×××××(遼CXXX8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所拉汽油泄漏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4日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士江無責任。王士江駕駛的遼C×××××(遼CXXX8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實際所有人為李XX,車輛登記并掛靠在臺安縣××貨物運輸車隊。2019年6月21日遼CXXX8掛重型罐式半掛車經鄭州天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評估,作出鄭價事車鑒[2019]042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確認該車估損總值為39540元,李XX支付評估費1970元;2019年6月24日該車輛所載汽油經鄭州天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評估,作出鄭價事車鑒[2019]0423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確認汽油估損總值為196988元,李XX支付評估費9800元,2019年6月27日李XX支付鄭州通程運輸科技有限公司施救費13000元。2019年9月24日河南永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遼CXXX8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及受損貨物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格進行評估,作出豫永平估鑒[2019]1626號評估報告書,確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為28355元、汽油損失價格為195360元;2019年9月24日河南永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遼C×××××(遼CXXX8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停運期間營運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作出豫永平估鑒[2019]1627號評估報告書,確定該車輛停運期間營運額的損失價值為33891元,李XX支付評估費3000元。韓XX系溫縣中遠公司雇員,其所駕駛的豫H×××××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溫縣中遠公司,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責任限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豫HXXX2掛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溫縣遠通公司,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責任限額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生在以上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該院予以采信。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肇事車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公司、被告甲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肇事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原告方承擔賠付責任;被告韓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被告溫縣中遠公司作為其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XX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溫縣遠通公司應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車輛損失費、汽油損失費、停運損失費,結合河南永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永平估鑒[2019]1626號、豫永平估鑒[2019]1627號評估報告書,該院分別確認為28355元、195360元、33891元;施救費13000元,原告提供有鄭州通程運輸科技有限公司施救費票據為證,該院予以支持;評估費,雖然原告車輛損失評估、汽油損失評估支出1970元、9800元,但結合第二次評估損失數額減少的實際情況,該兩項評估費該院分別支持1400元、9500元;停運損失評估費3000元,原告提供有評估費票據為證,該院予以支持,以上原告損失共計284506元。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該院不予支持。對原告的以上損失,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2000元,下余損失282506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269053.33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3452.67元,以上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71053.3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共計271053.33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共計13452.67元;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638元,由原告李XX負擔136元,被告溫縣中遠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366元,被告溫縣遠通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36元。保全費1920元,由原告李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爭議焦點問題為被上訴人主張理賠款中的停運損失及鑒定費是否應有上訴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的規定,上訴人主張不應承擔被上訴人的停運損失和鑒定費用的意見不能成立。上訴人依據《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間接損失不予賠付”及相應投保單說明主張對于保險合同的責任免賠條款其已經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當予以免責的意見,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對投保人盡到了明確的提示說明,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李XX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7元和5638元,由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各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瑋琦
審判員 張向軍
審判員 安 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