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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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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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212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19-12-20
原告:吳XX,女,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上海宙斯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樂X,上海宙斯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X,男,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
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法定代表人:盛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上海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與被告姚X、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樂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姚X、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524.30元(人民幣,下同),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姚X、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2日9時許,被告姚X駕駛滬EXXXXX重型廂式貨車(車主為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在奉賢區浦星公路南奉公路路口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碰撞事故,致使原告車損、人傷。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姚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另,被告姚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勢需休息3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損失:醫療費9,437.80元、營養費600元、護理費1,686.50元、誤工費3,000元、車損費8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000元、律師費2,500元,合計19,524.30元。因原、被告無法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原告遂訴訟來院。
被告姚X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有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具體損失:對醫療費金額認可,但要求扣除非醫保部分;對誤工費因原告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且微信轉賬記錄和工資記錄不對應,故不認可;對護理費認可60元每天;對營養費認可30元每天;對交通費認可200元;對車損、鑒定費認可;對律師費不屬于理賠范圍。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及原告在事故中受傷的情況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三期”(休息、營養、護理期)進行鑒定。2019年6月26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情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為:吳XX因交通事故致頭部外傷、左下肢外傷等,傷后可予以休息3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1,000元。
另查明,1、本案肇事車輛滬EXXXXX行駛證所有權登記人為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事發時均在保險期間;其中交強險項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原告因受傷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9,437.80元;3、事發時,原告年齡已滿61周歲;4、在庭審中,原告提供與案外人上海奉賢區睿星教育培訓學校的“市場專員工作合同書”及該學校的登記證書,其主要內容為原告在該學校擔任專職市場專員,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等;另提供了原告在該學校的工資發放簽收單等;5、原告為本次訴訟支出律師費2,500元。
又查明,被告姚X是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聘用的員工,事發時其在工作期間。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原告的身份證、被告姚X駕駛證、滬EXXXXX車輛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原告的門急診病歷、醫療費收據、“市場專員工作合同書”及學校的登記證書和工資發放簽收單、律師費發票、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及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故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按被告的責任予以賠償。本起事故中,根據奉賢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姚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因被告姚X是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的員工系職務行為,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超過及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應由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各項具體損失,根據原告的請求金額、被告的答辯意見及相關憑證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規定酌情予以確定:對于醫療費,本院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專用收據等收款憑證結合原告的相關病歷予以確定,計9,437.80元;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部分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營養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定按30元/天的標準,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15天計算,計450元;對護理費,原告按上海市護理行業的標準3,373元/月,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15天計算,計1,686.5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對誤工費,原告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提供的證據存在著合理的誤工損失,故本院酌情參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480元/月,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30計算,計2,480元;對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就醫次數和實際需要,酌情支持200元;對車損費800元、鑒定費1,000元,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已達成一致,于法無悖,本院予以確認;對律師費,原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有利于權利的救濟,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綜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9,437.80元、營養費450元、護理費1,686.50元、誤工費2,480元、交通費200元、車損費800元、鑒定費1,000元、律師費1,000元;合計17,054.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金額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9,887.8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4,366.5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800元,合計15,054.30元;余款2,000元中,除律師費1,000元外,均屬商業三者險理賠項目,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賠付100%計1,000元。對于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律師費,由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按責賠償100%計1,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吳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5,054.3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吳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000元;
三、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X損失1,000元;
四、駁回原告吳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元,減半收取計144元,由原告吳XX負擔19元,被告上海宜洛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偉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