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程靖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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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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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9民初1336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19-12-13
原告:上海程靖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法定代表人:陳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上海同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上海同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程靖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并經雙方當事人申請,同意延長三個月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律師、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105,480元(含車輛修理費102,980元、評估費2,50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73,600元。事實和理由:案外人中融成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26日24時止。2018年11月14日12時10分許,駕駛員孟國生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本市虹口區西安路XXX號門口處,因駕駛不慎碰擦到固定物,造成車輛受損。嗣后,孟國生前往派出所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事故情況。2018年11月17日,中融公司將上述車輛轉讓與原告。因被告對車輛未予定損,故原告申請上海冉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冉侏評估公司)對上述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該車在價格評估基準日2018年11月14日的修復費用為102,980元。嗣后,因被告不予賠付,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對雙方保險合同關系無異議,但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及其性質無法認定,事故真實性存疑,存在人為制造事故的可能;原告未向交警部門報案,其向派出所報案后,也沒有要求民警到現場處理,派出所出具的接報回執單中內容系原告自述,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現場確認或者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未停留在事故現場等待被告查勘人員現場查勘;車輛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結論不客觀,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評估。
針對被告辯稱,原告認為,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保險公司報險,隨后根據保險公司定損員的指示,對事故現場和車輛受損部位進行了拍照;因事故并非發生在道路上,所以原告駕駛員前往最近的派出所報案;被告對事故真實性存疑,但未能提供客觀證據以證明其懷疑,故被告應賠償原告上述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中融公司為其名下車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7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26日24時止。2018年11月14日12時10分許,孟國生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本市虹口區西安路XXX號門口處,因駕駛不慎碰擦到固定物,造成車輛受損。同日,孟國生向保險公司報險。同日13時44分,孟國生前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北外灘派出所報案。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記載:報警人為孟國生;報警時間為2018年11月14日13時44分;報警人來所報案稱,其于當日中午12時10分許,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車輛在虹口區西安路XXX號門口,因駕駛不慎碰擦到固定物體,致使本車右前方損壞。保險公司提供的車損照片顯示,車輛右前方損壞,墻體邊有車體黑色脫落部件。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2018年11月17日,原告與中融公司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賣方為中融公司,買方為原告,雙方約定:中融公司將上述車輛轉讓給原告;車輛作價35萬元;車輛于11月14日發生事故致使車輛受損,尚未修復,該車輛由原告自行負責維修,由此產生的維修費、拖車費、施救費等所有賠償亦由原告直接向保險公司索償,所得賠償款歸原告所有。
事故發生后,原告申請冉侏評估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1月15日,冉侏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該車在價格評估基準日2018年11月14日的修復費用為102,980元。
另查明,本案事故發生后,被告并未以“事故真實性無法確認”為由向原告送達過拒賠通知書。
審理中,經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智評估公司)對上述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11月14日該車輛損失的評估價值為73,600元。被告為此支付評估費用3,000元。經質證,原、被告對該評估報告均無異議。車輛修復后,原告取得金額為73,600元的維修費發票。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單、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維修發票、維修清單,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估損單、照片、出險車輛信息表,達智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碰撞事故的真實性,如未實際發生意外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據此拒賠。原告與被告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合同進行確認,并受合同約束。根據合同約定,保險人需就車輛碰撞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證據顯示車輛碰撞受損的事實并無疑問,確系實際發生。根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僅對因駕駛人員未依法采取措施駛離現場,未及時通知而導致的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可予以拒賠。而本案中,原告在事發第一時間依法采取了措施,即向保險公司、派出所進行了報案,履行了及時通知義務,并拍照固定事發現場影像后再駛離現場,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被告對事故真實性質疑,即非意外事故,但對于系人為故意造成的事實并未舉證證明,更未達到令人信服的證明程度。如果確實存在疑問,被告應在勘驗時以及決定是否理賠時明確告知并在出具的拒賠通知書上說明,但被告始終未提及,而且即便存在事故性質、原因難以確定的情況,也是被告勘驗人員沒有履行在接險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勘驗的義務造成的。合同中并未要求駕駛員及車輛必須等候在現場,只要其采取了適當措施后駛離亦未不可。至于合同中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該規定并非合同免責條款,系賠償處理中被保險人所需提供資料的輔助要求,保險公司不應據此拒賠,況且本案碰撞事發地亦非公共道路,不存在適用的前提。故,被告拒賠理由缺乏合同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達智公司對車輛損失重新評估,評估結論為在事故當日車輛損失的評估價值為73,600元,雙方對該金額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可,被告應當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73,600元。重新評估產生評估費3,000元,該費用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應由被告負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上海程靖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保險金7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0元,減半收取計820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負擔;評估費3,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陳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