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竇XX、薛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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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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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210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676350XXXX,住所地南通市海安縣。
負責人: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竇XX,男,漢族,住泰州市姜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X,江蘇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薛XX,男,漢族,住南通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083193XXXX,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張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竇XX、薛XX、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2019)蘇1204民初26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2019)蘇1204民初269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司法鑒定意見載明被鑒定人竇XX發生交通事故致右側多根肋骨骨折,導致出現壞疽性膽囊炎,臨床進行膽囊切除術致體內膽囊缺失,構成九級傷殘。同時竇XX患有糖尿病,其傷后一段時間內出現壞疽性膽囊炎與此次外傷及其自身糖尿病存在關聯,綜合考慮外傷與此次手術存在因果關系,其損失參與度為50%。一審未對傷者三期及殘疾賠償金等項目按照50%的參與度比例進行計算認定。2.本案并非上訴人委托鑒定,故上訴人不應承擔鑒定費3900元。
被上訴人竇XX答辯稱,1.被上訴人自身疾病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不應為此承擔責任,故上訴人關于參照參與度扣減三期及傷殘賠償金等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2.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為查明保險人賠償范圍和數額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承擔。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薛XX答辯稱,由法院依法審查。
被上訴人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竇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甲保險公司、薛XX、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賠償竇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279143.53元,案件受理費由甲保險公司、薛XX、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7年12月20日16時44分,薛XX駕駛蘇F×××××號輕型貨車行駛至姜堰區海姜大道月星家居對面路段時,與竇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竇XX受傷。事發當日,泰州市姜堰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薛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竇XX無責任。蘇F×××××號輕型貨車的登記車主是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其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30萬元,含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二、事發后,竇XX至泰州市姜堰中醫院門診并住院治療32天,出院診斷為右胸第3、4、5肋骨折、壞疽性膽囊炎伴膽囊結石、右側膈下膿腫、右肺××、右側胸腔積液等傷情。竇XX共計產生門診及住院醫療費38210.70元。三、經一審法院委托,泰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1月1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竇XX交通事故致壞疽性膽囊炎存在因果關系,其參與度為50%。2.被鑒定人竇XX交通事故外傷致膽囊切除術的傷殘等級為九級。3.誤工期限為150日,護理期限為90日,護理人數為1人,營養期限為90日。竇XX另支出鑒定費3900元。四、事發前,竇XX從事建筑類油漆工作業已滿一年以上。五、竇XX的損失如下:醫療費3821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住院32天×20元/天=640元),營養費1800元(鑒定意見90日×20元/天=1800元);護理費9000元(鑒定意見90日×100元/天=9000元),誤工費25000元(竇XX提供的證據僅證明了竇XX在事發前從事建筑類油漆工作業,不能證明交通事故發生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竇XX主張誤工費5000元/月不超過2017年度江蘇省建筑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予以照準),殘疾賠償金188800元(事發前,竇XX收入來源于非農業已滿一年以上,故殘疾賠償金可參照城鎮標準計算為47200元/年×20年×20%=188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竇XX構成九級傷殘),交通費500元(交通費與實際治療需要大致相當,予以照準);車損950元(竇XX未提交證據證明,甲保險公司認可950元)。上列損失合計274900.70元。竇XX另支出鑒定費3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竇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74900.70元,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辯稱,鑒定意見存在參與度50%,要求對竇XX所主張的“三期”及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均應按照參與度50%進行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計算“三期”及殘疾賠償金等項目時是否應當扣減參與度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本案中,雖然竇XX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竇XX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故對甲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竇XX274900.70元。二、駁回竇XX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96元,減半收取計898元,由薛XX、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負擔(竇XX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薛XX、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一審法院不再退還,薛XX、江蘇雀聯機電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竇XX)。鑒定費39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竇XX支付。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未對本案三期及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按照參與度50%的比例進行計算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一審判決本案鑒定費由上訴人承擔是否適當。
關于爭議焦點1,交通事故中在計算“三期”及殘疾賠償金等項目時是否應當扣減參與度需要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而本案中,雖然竇XX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并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情形,故不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一審認定竇XX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2,《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司法鑒定程序是為查明和確定被上訴人竇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而啟動,被上訴人竇XX因此所支付的鑒定費39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判決由甲保險公司負擔,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96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已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旭
審判員 繆翠玲
審判員 顧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魯兵兵
書記員 蔣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