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遼01民終972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9
上訴人(原審原告):單XX,女,漢族,住址:沈陽市鐵西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郭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男,漢族,住址:沈陽市鐵西區。
上訴人單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8)遼0106民初43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單XX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8)遼0106民初4353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后續治療費用,并對原審第二項判決進行改判,判令: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上訴人誤工費51787元;二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剝奪了上訴人的訴權。在原審法院庭審過程及判決主文論述中均沒有體現后續治療費用及相應的釋明。二、原審法院判決第三項沒有事實依據,判決顯示公平依法應予以撤銷并改判。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確實認定事實不清,對于單XX治療的合理性及誤工期委托鑒定一次后某保險公司一方已經向法院再次請求重新搖號到其他鑒定機構,一審法院未作合理的說明及解釋,直接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理由進行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2、判決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剝奪了上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程序違法。
單XX答辯,我認為因果關系不成立,不同意再次鑒定。
單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陳X、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償還醫藥費17560.55元,誤工費51787元,營養費2000元,護理費7000元,交通費1000元;2、請求判令陳X、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9日,陳X駕駛遼A×××××號機動車在沈陽市鐵西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遼A×××××號車上人員單XX受傷,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鐵西大隊認定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單XX在沈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門診治療,診斷為多發外傷,創傷性周圍神經病,發生醫療費共計17560.55元,連續診斷休息至2018年9月30日。另查,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單XX系沈陽市鑫佳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營廢舊金屬回收。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經正當程序委托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單XX傷情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單XX誤工期進行鑒定,鑒定中心以超出其鑒定能力為由退卷,某保險公司申請再次鑒定,單XX堅決反對,明確表示不予配合。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陳X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在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應由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額內先行賠償1、關于單XX主張的醫療費17560.55元,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2、關于單XX主張的誤工費,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陳X有連續診斷書,對于誤工費按居民服務業標準支持42157元。3、關于單XX主張的交通費,因原均為門診治療,一審法院酌定1000元。4、關于單XX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因缺乏醫療機構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單XX醫療費17560.55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單XX誤工費42157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單XX交通費1000元;四、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上列一至三項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5元,由被告陳X承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單XX承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單XX提出的原審法院未支持其后續治療費系剝奪其訴權的問題。后續治療費是否支付以實際發生為前提,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后續治療費已實際發生,故原審法院未支持該項費用,但保留了上訴人另訴的權利,正是維護了上訴人的訴權,符合客觀事實且于法有據,并無不當,對上訴人單XX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單XX提出的誤工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本案中,單XX一審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材料證明誤工時間,但對于收入狀況僅提供了一份沈陽市鑫佳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該證據本身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單XX有實際誤工損失,即單XX并未提供損失的相關證據,諸如連續三年營業額相關證明、完稅證明以及其受傷后因其自身未從事相關勞動造成的公司整體營業收入下降等證明材料,但一審法院考慮到單XX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鑒于健康智力情況還可能從事相關勞動,故依照居民服務業標準判決賠償誤工費,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既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也發揮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本院認為并無不當,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單XX、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單XX負擔55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宋麗娜
審判員 鄒明宇
審判員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華荻
書記員曹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