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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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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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2民初227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18-10-25
原告:翟XX,男,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學路東御泉灣(即榆景溫泉小區)南門西側辦公樓B座。
負責人:劉XX,職務總經理。
原告翟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翟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用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9日9時,在北京市京哈高速出京28公里處,原告駕駛東南菱悅V3(車牌號:×××)在京哈高速由西向東行駛,樊懷和駕駛小客車(車牌號:×××)亦向出京方向由西向東行駛,后兩車相刮,原告車輛損壞。此次事故經朝陽交通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認定樊懷和負全部責任。原告修車花費1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郵寄答辯狀辯稱,樊懷和駕駛的小客車(車牌號:×××)在我公司投保車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請法院核實車輛行駛證及駕駛員駕駛證合法的條件下,我公司認可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原告請求的修車費1000元我公司予以認可。
經本院審理查明:對翟XX主張的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經核實,翟XX的合理損失為:車輛維修費1000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費發票及明細、保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質證的權利。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先由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樊懷和在駕駛×××小客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翟XX的車輛受損,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翟XX花費修車費1000元,某保險公司亦同意賠償上述損失,本院對此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翟XX維修費1000元(打入翟XX賬號為×××的銀行卡內,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市轄區昌平沙河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執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翟XX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井 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曹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