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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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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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158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潘XX,男,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聶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北京市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訴被告潘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被告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營運損失11389.41元、交通費676元,共計12065.41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如下:2019年9月28日5時5分,在北京市昌平區黃平路城鐵十三號線路口段,被告潘XX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與原告由東向西駕駛小型轎車相撞。事故經認定潘XX全責。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
被告潘XX辯稱,我投保了商業險全險,因此我認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另外原告以21.75元主張每日的損失,但實際修車時間未滿一個月,且原告為按月計算,因此計算方法有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不計免賠,事發在保險期,合理合法部分同意賠償。我公司就該交通事故已先行墊付共計15100元,其中交強險2000元已滿額賠付,根據保險條款規定,營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某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故我公司不同意賠償;因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并非就醫時產生,屬于替代性交通工具,也屬于間接性損失,我公司不予賠付;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9月28日5時5分,在北京市昌平區黃平路城鐵十三號線橋以西處,潘XX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原告駕駛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雙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潘XX負全責。李XX駕駛的車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后,在北京北汽出租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塔福斯特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修理廠出具維修時間證明:2019年9月28日由拖車拖至修理廠,2019年10月24日維修完畢。
李XX駕駛的車輛登記在北京北汽九龍出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下,李XX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承包營運合同書》,每月承包定額5175元,月收入4000元。
另查,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另在該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主張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
原告李XX的經濟損失,本院經核實確認為:營運損失8257.50元(含誤工費)((5175元/月+4000元/月)÷30天×27天)、交通費500元(酌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在庭審上的陳述、事故認定書、維修結算單、證明、承包營運合同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次交通事故中,潘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于李XX的合理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潘XX承擔。李XX主張的承包營運費,本院根據其每月承包費,按照修車天數予以計算。李XX主張的誤工損失,本院根據其提交的證明及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某保險公司主張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故對此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李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75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潘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 輝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黃 成
書記員 于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