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趙XX、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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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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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702民初549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菏澤市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00775275XXXX。
負責人: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女,蒙古族,戶籍地:內蒙古通遼市,現住。系公司員工。
被告:趙XX,男,漢族,住菏澤市牡丹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菏澤市丹陽辦事處武屯社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00453541XXXX。
負責人:崔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男,漢族,戶籍地:山東省曹縣,現住菏澤市牡丹區。系公司員工。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趙XX、甲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理賠款9490元;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6日,本案被告趙XX駕駛魯R×××××號牌小型轎車與吳全振本人所有的魯R×××××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定陶大隊認定,確定本案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全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吳全振為其所有的魯R×××××號小型轎車在本案原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魯R×××××號小型轎車所有人吳全振向本案原告申請代位索賠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定損車輛損失為12700元,此賠償款本案原告已全額支付給被保險人吳全振。被告趙XX為自己所有的魯R×××××號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等保險。另外,因本案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所造成的保險事故被告趙XX承擔主要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案原告享有代位行使吳全振對本案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基于以上事實,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趙XX未答辯。
乙保險公司辯稱,魯R×××××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強制險,沒有投保商業險,被告趙XX系魯R×××××車輛駕駛員,該車輛實際車主為李光博,兩者為借用關系,發生事故后我公司第一時間將三者賠償款2000元賠償李光博個人賬戶,我公司不應再承擔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F查明:2017年12月6日,被告趙XX駕駛借用的魯R×××××號牌小型轎車與吳全振駕駛本人所有的魯R×××××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定陶大隊認定,確定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全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吳全振在原告處為其所有的魯R×××××號小型轎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魯R×××××號小型轎車所有人吳全振向原告申請代位索賠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定損車輛損失為12700元,此賠償款已由原告全額支付給被保險人吳全振。被告趙XX駕駛的魯R×××××號牌小型轎車車主李光博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
本院認為,被告趙XX駕駛的魯R×××××號與吳全振駕駛本人所有的魯R×××××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損的交通事故;因被告趙XX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所造成的保險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案原告享有代位行使吳全振對本案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因魯R×××××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沒有投保商業險,且被告趙XX系魯R×××××車輛駕駛員,該車輛實際車主為李光博,兩者為借用關系,故被告乙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賠償義務范圍內承擔責任,其余原告墊付款應由被告趙XX承擔。因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被告趙XX應承擔其余實際車損10700元(12700-2000)的70%為宜即7490元。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墊付的保險理賠款949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其交強險賠償義務范圍內支付原告2000元,其余7490元應由被告趙XX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保險賠償款749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保險賠償款2000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趙XX、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昌軍
人民陪審員 白良柱
人民陪審員 王中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