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六礦、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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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03民初28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是否公開審理
是
立案
日期
2020年2月19日
適用程序
簡易
訴訟
參加人
原告
原告:張XX,女,漢族,萬達四樓飯店員工,住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南旭宏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孫X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
被告: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六礦(以下簡稱“平煤天安六礦”),住所地平頂山市新華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739088XXXX。
法定代表人:李X甲,礦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女,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
被告:,住所地平頂山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871751XXXX。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南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46490.87元、營養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誤工費18820元、護理費11602元、交通費1100元、車損費930元、運輸費100元、傷殘補助金63748.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60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上述費用共計159291.26元。
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3日8時50分許,當原告騎著電動自行車行駛礦工路總機廠門口時,被沿礦工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此左拐的孫XX駕駛的平煤天安六礦的豫Dxxxx號重型貨車撞傷。該事故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豫Dxxxx號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0天,花去醫療費46190.87元。因被告方未對張XX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
答辯
孫XX辯稱,事故屬實,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登記車主是平煤天安六礦,我在履行職務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且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并投有不計免賠,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平煤天安六礦辯稱,事故屬實,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登記車主是我,事故發生時車輛由孫XX駕駛,孫XX系我單位職工。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并投有不計免賠,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事故發生后我沒有向原告墊付相關的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就其訴訟請求數額應當提供充分、合法、真實、有效的證據,在此基礎上我公司愿在交強險的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付。就商業三者險請法庭核實是否有免賠的情況,在無免責情形下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比例承擔原告合法、合理的訴訟請求部分。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需對原告的非醫保用藥部分依法進行核減,核減的比例在15%——20%之間。原告提出的誤工時間過長,超過傷殘鑒定作出日期。在無醫療機構明確意見前提下,出院后護理無法律依據。因原告車輛未經定損評估,且未提供正規修理發票,無法核實損失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應不予支持。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原告提供的鑒定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和鑒定評定的相關規定,鑒定機構認定原告為十級傷殘,其依據的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9.6四肢損失6的規定。而該規定為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6)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均達75%;結合病歷,原告并無雙上肢傷情。因此,該鑒定結果為錯誤鑒定結果,依法不應予以采信。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鑒定費和訴訟費答辯人不予承擔。
認定
事實
2019年5月23日8時50分,孫XX駕駛車牌號為豫Dxxxx的重型貨車,沿礦工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礦工路總機廠門口左轉時,與張XX騎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6月12日出院,實際住院20天。原告損傷經診斷:1、右膝關節前交叉韌帶、內側副韌帶斷裂。2、右膝半月板損傷。3、急性顱腦損傷、頭皮挫傷。4、胸部及上肢軟組織損傷。出院醫囑為:1、加強休息及護理。2、適當患肢功能鍛煉,定期復查...。原告損傷經本院委托,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12日鑒定為:張XX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有異議,后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
豫Dxxxx的重型貨車所有人為平煤天安六礦,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本院的審查,對原告張XX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46490.87元。2、營養費2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天X50元)。4、誤工費18820元。5、護理費3754.27元(45677元/365天X30天X1人)。6、交通費400元。7、車損費930元。8、道路救援費100元。9、傷殘補助金63748.38元(31874.19/年×20年×10%)。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11、鑒定費500元。上述費用共計140943.52元。
裁判
理由
本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身體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侵害,如違法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本案中,孫XX駕駛車牌號為豫Dxxxx的重型貨車,與張XX騎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原告張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40943.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及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可足額賠付原告的損失,其他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裁判
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XX賠付140943.52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
費用
案件受理費3486元,減半收取1743元,由被告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六礦負擔。
上訴
期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落款
蓋章
審判員趙烈貞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