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丁XX、付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211民初3571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開封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06531XXXX。
負責人: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X,河南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丁XX,男,漢族,住河南省通許縣。
被告:付XX,女,漢族,住址同上。
某保險公司訴被告丁XX、付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躍、付艷宇、陳偉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丁XX、付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某保險公司為其墊付的銀行貸款57894.8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953.73元;3、依法判令被告以61848.56元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計算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9日某保險公司與被告丁XX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投保人為被告丁XX,被保險人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自貿區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貸款金額為65000元,保險費為38818.44元,每月保費為1078.29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貸款用途為個人生活消費,保險合同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做出了約定。2018年1月12日,被告丁XX與農業銀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利率、罰息、違約金,還款計劃等做出了約定,農業銀行向被告發放貸款65000元。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部分還款后不再向農業銀行還款,也不再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依據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向農業銀行清償了相關貸款和利息。2018年11月16日,被保險人農業銀行確認其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了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代償款57894.83元,并將其對投保人即本案被告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了某保險公司。根據《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被告除了償還某保險公司為其墊付的貸款外,還應支付未支付給某保險公司的保費、違約金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被告付XX系被告丁XX的妻子,本案中丁XX的借款用途明確為個人日常消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本案的債務應當屬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付XX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義務。綜上,某保險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丁XX、付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在答辯期間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8日,被告丁XX在某保險公司處填寫《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購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一份,并提交《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資金使用說明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人聲明書》各一份,該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為被告丁XX,被保險人為農業銀行,貸款金額為65000元,保險費為38818.44元,每月保費為1078.29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貸款用途為個人生活消費。保險合同還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做出了約定。被告丁XX于2018年1月11日在農業銀行處簽訂保險貸款申請表,于2018年1月12日,被告丁XX與農業銀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利率、罰息、違約金,還款計劃等做出了約定,農業銀行依約向被告發放貸款6500元。同日,被告丁國庭簽訂《代扣保費授權委托書》,保費由銀行直接代扣。2018年11月8日農業銀行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確認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被告丁XX與其行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項下未償還貸款本息共計57894.83元。
另查明:被告丁XX、付XX為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擔保人的合法追償權受法律保護,被告丁XX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和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上述合同系各方平等、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各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貸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貸款,被告未能按約定及時償還貸款本息,某保險公司以擔保人的身份對被告所欠貸款人的貸款本金、利息承擔了擔保清償責任,根據上述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取得了擔保人追償權,有權在上述擔保責任范圍內向被告行使追償權,同時被告應當向某保險公司承擔合同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被告應償還某保險公司代償的本息合計57894.83元及保險費3953.73元以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付XX是否應該與被告丁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用途為個人生活消費。故某保險公司請求被告付XX對該筆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償還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為其墊付的銀行貸款共計57894.83元及保險費3953.73元;
二、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61848.56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對被告付XX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為1346元、保全費640元,共計1986元,由被告丁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 躍
審判員 付艷宇
審判員 陳 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孫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