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博愛縣廣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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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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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25民初2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虞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楊XX,女,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
負責人:周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卓XX,王聰(實習),河南中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博愛縣廣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愛縣。
法定代表人:趙X甲,職務總經理。
被告:丹XX,男,漢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博愛縣。
原告楊XX與被告丹XX、博愛縣廣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通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卓XX,被告廣通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趙X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丹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費用共計250000元;2.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8日13時34分許,丹XX駕駛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芒種橋鄉好又多超市對面,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楊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電動車損壞,楊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虞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丹XX、楊XX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登記車主為博愛縣廣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不計免賠及三者險。經原被告協商賠償無法達成一致,現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丹XX書面辯稱,1.被告丹XX對于原告楊XX的各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車輛投保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率,原告所主張的損失均在某保險公司保險限額內,其損失應當有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楊XX的各項損失主張過高,請法庭予以審核酌減。3.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被告丹XX對原告楊XX各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廣通運輸公司辯稱,1.被告廣通運輸公司對于原告楊XX的各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車輛投保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率,原告所主張的損失均在某保險公司保險限額內,其損失應當有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楊XX的各項損失主張過高,請法庭予以審核酌減。3.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被告廣通運輸對原告楊XX各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應當提供在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經核實,若無免賠情形,我司愿賠償原告合理的損失;2.根據被告丹XX向我方提供的從業資格證顯示在事故發生時,丹XX并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根據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我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責任;3.根據原告訴狀,我司承保的車輛與原告駕駛的車輛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其損失應當按照50%的賠償責任;4.原告要求的各項賠償損失過高,應予以核減;5.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應由直接侵權人進行賠償,我司并不是直接侵權人,是替代直接侵權人賠償直接損失。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1月28日,被告丹XX駕駛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芒種橋鄉好又多超市對面,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楊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電動車損壞,楊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虞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丹XX、楊XX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登記車主為博愛縣廣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后原告楊XX入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2019年8月5日商丘商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商都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707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楊XX左眼視神經損傷(左眼失明),構成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楊XX胸椎骨折(胸11椎體壓縮性骨折),腰椎滑脫,并行切開復位椎弓根螺釘固定術+滑脫復位髓核摘除植骨融合術,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6000元,護理期限二個月。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第三者商業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1.原告楊XX于2.河南省城鎮居民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河南省城鎮居民2018年人均消費性支出20989.15元/年;河南省2018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為45677元/年;3.原告楊XX母親陳貴榮,其生育五個子女。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丹XX、楊XX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豫H×××××-豫HXXX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第三者商業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方,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本案中原告楊XX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57476.84元;2.營養費480元(20元/天×24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24天);4.后續治療費6000元;5.原告楊XX受傷后至申請鑒定時間過長,本院酌定誤工期間為180日,即誤工費22525.64元(45677元/年÷365天×180天);6.護理費7508.55元(45677元/年÷365天×60天);7.殘疾賠償金204126.62元[197619.98元(31874.19元/年×20年×31%)+被扶養人生活費6506.64元(20989.15元/年×5年×31%÷5人)];8.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15000元;9.交通費480元(20元/天×24天);10.鑒定費1900元;原告楊XX本次事故損失共計316697.65元。故在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醫療費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金限額110000元),交強險限額賠付后,原告仍有196697.65元的損失,按原、被告事故責任比例進行承擔。應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故被告丹XX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118018.59元(196697.65元×60%)。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足額賠償原告上述各項損失共計238018.59元,原告楊XX其余訴請因缺乏事實根據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對原告楊XX的損失足額賠償,被告丹XX、廣通運輸公司不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被告丹XX無從業資格證,根據保險條款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應予免除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該條款系格式條款,被告應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僅有被告廣通運輸公司的蓋章并無經辦人簽字確認,且該份投保人聲明中,內容顯示為“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不是手寫原件,該份投保人聲明不能作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僅以被告廣通運輸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來證明其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的提示義務,證據不足。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免除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的答辯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楊XX各項損失共計238018.59元;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丹XX、博愛縣廣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永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陳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