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劉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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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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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民初338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樂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XX、趙X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女,漢族,住新樂市。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新樂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X、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劉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37041.09元(其中包括本金36063.17元,利息977.92元);2.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費共計人民幣3179.13元;3.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6016.34元(違約金以理賠款及未付保費總和40220.22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暫計至2019年8月1日,共計1740天,實際主張至款項還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劉XX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5.判令本案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以上共計86236.56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8月8日,被告王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友誼大街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署《個人貸款合同》,被告王XX向光大銀行借款人民幣5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用途為買家電。同時,就該筆借款,被告王XX作為投保人,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并與原告簽署編號為12494022600000902221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單)。簽訂借款合同當日,光大銀行向被告王XX發放貸款50000元。但自2014年8月8日開始,被告王XX未再履行還款義務,至2014年10月27日己逾期達80天。保險單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根據該約定,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37041.09元,其后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保險單另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原告理賠后,經多次督促,被告王XX始終不予歸還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其除了向原告歸還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外,還應支付違約金。被告王XX貸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配偶劉XX對上述款項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王XX、劉XX未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8月8日被告王XX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第七條貸款償還第(四)項中約定:如果由于借款人原因導致借款人未能及時向貸款人償還每月應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合同第5頁附表關于貸款細節的約定載明:“貸款人:光大銀行,借款人:王XX。貸款用途為:買家電,貸款金額為:伍萬元整,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執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貸款發放至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內,戶名:王XX,賬號。貸款人光大銀行,借款人王XX(簽名和指紋)”。2013年8月7日被告王XX與原告保險公司簽訂了《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投保單》,該投保單特別約定第3項顯示:“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該投保單特別約定第4項顯示“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2013年8月8日被告王XX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投保人王XX,保證保險金額為59450元,保險期限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金額為875元。”
被告王XX將借款償還至2014年8月7日,后未再償還借款本息,也未再繳納保險費用。2014年10月27日原告保險公司按約定向光大銀行代為清償被告王XX借款本息37041.09元,光大銀行已向原告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被告王XX至今未償還原告保險公司的代償款項,并拖欠保費3179.13元。
另查明,被告王XX與被告劉XX系夫妻關系。被告王XX簽訂的《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貸款目的聲明書》、《貸款用途說明書》均載明資金用途為買家電。
庭審中原告稱按個人消費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三項違約金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該違約金主動降到按年利率24%計算,計算方式為理賠款加保險費,實際主張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
以上事實有《個人貸款合同》、《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投保單》、《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通知書》、《代償債務確認書》、《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貸款目的聲明書》、《貸款用途說明書》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王XX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與原告保險公司簽訂了《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被告王XX向光大銀行借款50000元,由于被告王XX未按期向光大銀行償還借款,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按約定向光大銀行代為清償被告王XX尚欠借款本息37041.09元,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以上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理賠后被告未按照保險單約定至今未向原告歸還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王XX已構成違約,根據《保險單》的相應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賠款、未付保費及違約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保險單》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庭審中原告主張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本院對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予以采納。原告主張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用于購買家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該借款的借款的用途為購買家電,故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王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37041.09元。
二、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王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未付保費3179.13元。
三、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被告王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理賠款及未付保費總和40220.2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四、被告劉XX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件受理費1960元,由被告王XX、劉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196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或轉賬憑證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紅朝
人民陪審員 王書剛
人民陪審員 徐秀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