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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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5民初28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封市禹王臺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適用程序
簡易
訴訟參與人
原告:馬XX,男,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身份證號:41232319750XXXX810。
被告:邵XX,男,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身份證號:41022119780XXXX519。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93242XXXX。住所地:開封市。
負責人:胡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河南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844.64元、誤工費8640元、護理費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720元、交通費480元,共計21284.64元。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待鑒定后予以追加。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查明事實
2019年8月31日17時40分許,被告邵XX駕駛豫BXXX91號轎車沿西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開封市西環路水利局趙口分局門口向西轉彎進入道路西側非機動車道內時,與原告馬XX騎共享電動車沿西環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時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馬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被告邵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馬XX不負事故責任。豫BXXX91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馬XX到開封市人民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4天,支付醫療費2542.8元,后轉院到河南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2天,支付醫療費2290.83元,之后再次轉院到開封市中醫院住院治療8天,支付醫療費2411.01元。另查明,原告馬XX事故發生前從事出租車客運行業。
確定損失數額
醫療費7244.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480元,誤工費4040.88元(誤工費按住院期間交通運輸業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480元,共計15845.52元。對于原告馬XX上述合理合法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險范圍內賠償。就本次訴訟被告邵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內容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馬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845.52元,直接將賠償款支付到原告馬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大支行6210984920005362924賬戶上;
二、駁回原告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馬XX負擔4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慶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宋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