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穆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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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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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2民初52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吳XX,男,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穆XX,男,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2408至2410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566192XXXX。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吳XX與被告穆X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穆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等費用共計80807元;二、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24日17時50分,被告穆XX駕駛車牌號冀T×××××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津保南線142公里200米南側郝家鋪村東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東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現場勘查認定原告吳XX與被告穆X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損失計算方式如下:一、醫療費27367.29元(其中華北石油總醫院25328.33元,北京同仁醫院1993.96元,任丘市春寧商店45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住院28天×每天50元);三、營養費27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10.2.14.a主張營養期限90日,按每天30元計算);四、傷殘賠償金32997元(按城鎮居民標準32997元×10年×傷殘系數0.1);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六、誤工費18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10.2.14.a主張誤工期限為180日,按原告實際日平均工資100元計算);七、護理費981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10.2.14.a主張護理期90日,參照居民服務業工資標準日工資109元計算);八、交通費3000元;九、車輛損失費3070元,上述損失共計103274.29元。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1467.2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不分責任承擔10000元;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8807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分責任承擔;車輛損失費307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不分責任承擔2000元。因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商業險保險公司已經賠付,故原告在本案主張的損失為80807元(10000元+68807元+2000元)。經查,被告穆XX駕駛的冀J×××××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損失二被告有賠償之責?,F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對二被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穆XX未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冀J×××××號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在無拒賠免賠前提下,扣除本案另一名傷者的損失后,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對原告損失意見如下:1.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1萬元,超出部分與我司無關,我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2.對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有異議,我司提交的原告戶口頁及身份證等原件照片證實原告戶籍性質為農業,而非城鎮戶籍,原告提交的地圖并非國家公安部相關職能部門出具,也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故不能證實原告戶籍性質為城鎮戶籍。3.精神撫慰金過高,我司認可3000元。4.對誤工費不予認可,原告以年超古稀70歲的高齡訴求誤工費,明顯不合法理,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原告應提交其在國家勞動職能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工資卡的銀行流水等證據證實其的確存在工作的事實,原告提交的工資表既沒有制表人也沒有審核人員的相關簽字,我司不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5.護理期過長,我司認可護理期為56天,對護理人的標準無異議。6.交通費過高,結合原告住院28天,我司認可交通費300元。7.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超出部分與我司無關,我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8.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范圍之內,我司不承擔該項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24日17時50分,被告穆XX駕駛冀J×××××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津保南線142公里200米南側郝家鋪村東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東原告吳XX駕駛的電動三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吳XX、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吳一涵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察,認定原告吳XX和被告穆XX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吳一涵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吳XX致華北石油管理局總醫院門診就診,并于2018年9月25日開始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外踝骨折;2、右脛骨關節面骨折;3、鼻中隔骨折;4、蝶竇右壁、前壁骨折;5、上頜竇前壁、側后壁骨折;6、右顴弓骨折;7、右眼眶側壁骨折;8、右側第3.4.5.6前肋骨骨折;9、腰1右側橫突骨折;10、由顳顱內側積氣;11、鼻骨骨折;12、外鼻撕脫傷;13.頜面部多發擦傷。出院醫囑:雙下肢免負重,左踝主動功能鍛煉3個月,繼續右膝外固定4周,1月后骨科門診復查,不適隨診。原告住院28天,支付住院費23678.93元、門診費1641.6元。原告在住院期間到北京同仁醫院急診治療,支付醫療費1993.96元。
經本院委托,2019年11月11日,河間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2019)臨鑒字第2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吳XX的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原告吳XX與冀J×××××小型客車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達成賠償協議。
再查明,被告穆XX駕駛的冀J×××××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案事故另一受傷人員吳一涵聲明放棄對牌照號為冀J×××××小型客車交強險醫療費項下的索賠權,同意冀J×××××小型客車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向原告吳XX賠償。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因原告就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已與事故車輛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達成賠償協議,故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本院不再處理。
被告保險公司對誤工費提出異議。經查,原告提供的誤工費相關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的固定收入,綜合考慮原告戶籍、居住地、年齡、身體情況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誤工費參照2018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平均日工資64.28元計算。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按照每天109元計算予以認可,但認為原告主張護理期90天過長,認可56天。對于誤工期及護理期,本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結合原告脛骨關節面骨折、多處肋骨骨折、鼻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腓骨遠端骨折等傷情以及醫囑,酌定支持其誤工期140天,護理期80天。
被告保險公司對于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提出異議,原告居住地屬于農村,距離城區較遠,且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土地已被征用,故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因原告的醫療費為27314.49元,僅此一項即已超過交強險醫療費10000元的限額,故原告主張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根據原告出示的相關證據、參照鑒定意見并結合案件事實及被告質證意見認定原告其他損失如下:誤工費8999.2元(64.28元/天×140天)、護理費8720元(109元/天/人×1人×80天)、殘疾賠償金14031元(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031元×10年×10%)、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酌定400元,合計35150.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車輛損失307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可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本院采納保險公司的意見。病歷取證費7.8元,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X交通事故損失共計471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元、鑒定費1500元,由原告吳XX負擔1281元,被告穆XX負擔11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需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交費完畢后,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畢伯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張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