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浙1024民初54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仙居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仙居縣。
負責人:應XX。
委托代理人:付X,浙江大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住仙居縣。
原告與被告楊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項翼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以及被告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楊XX賠償原告支付的交強險保險金12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被告楊XX為其所有的浙J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向原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8年8月2日13時02分許,案外人俞海兵駕駛電動二輪車自東向西行駛,行駛至仙居縣時,因操作不當與被告楊XX駕駛的浙JXXXXX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及俞海兵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俞海兵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楊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1月20日,俞海兵的親屬俞美蘭等人向仙居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722526.09元,并由原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3月5日,仙居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24民初6030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賠償俞美蘭等人各項損失71570.84元;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向俞美蘭等人支付保險金120000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浙10民終878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6月24日,原告將交強險賠償款120000元匯到仙居縣人民法院賬戶,已按照上述生效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生效判決已確認被告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被計分滿12分且被公告停止使用,其性質上屬于無證駕駛,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后享有向被告追償的權利。
被告楊XX辯稱:被告不同意不接受原告訴請,被告是被扣分滿12分,屬于有證。被告駕駛證是在2015年、2016年左右被仙居交警隊扣掉,后來因為生病沒有及時學回來。偶爾開車,結果發生了事故。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所述一致,有(2018)浙1024民初6030號民事判決書、(2019)浙10民終878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請要求被告楊XX償還原告保險代償款系追償權糾紛,原告是否享有上述權利取決于被告楊XX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情形。本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被告楊XX的駕駛證因累計記分滿12分且已被公安機關公告停止使用,表明其已不具備法定駕駛資格,性質上屬于無證駕駛。故對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追償權的訴訟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款項人民幣120000元。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項 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書記員 夏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