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3臧XX與許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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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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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24民初75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泗洪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臧XX,女,學生,住江蘇省泗洪縣。
法定代理人:臧X,男,個體戶,住江蘇省泗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宿遷市宿豫區順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許XX,男,駕駛員,住江蘇省泗洪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2784365XXXX,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
負責人:金X,該支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男,該支公司職工。
原告臧XX與被告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臧XX法定代理人臧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被告許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6273.61元。
二、事故情況:2019年5月25日13時10分,被告許XX駕駛蘇N×××××廂式貨車沿面西水泥路由西向東直行時,與陳某駕駛的由東向西直行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乘坐電動三輪車的原告臧XX受傷,車輛損壞。經泗洪縣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被告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原告臧XX無責任。原告臧XX受傷后至泗洪縣中醫院門診治療,支付醫療費2089.2元,后至泗洪縣分金亭醫院住院治療48天,支付醫療費64188.71元。
三、被告的車輛及投保情況:事故車輛蘇N×××××廂式貨車所有人為被告許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0000元。
四、當事人爭議焦點:被告應承擔的責任如何確定。
五、就原告的請求,本院認為應予支持的項目、金額及理由:
醫療費66273.61元,有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為證,經核算,原告實際支出醫療費為66277.91元,原告主張66273.61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但未舉證予以證實,不予采納。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關于事故責任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了其拍攝的照片及繪圖,但照片顯示的為事故發生后已經移動的現場,且在事故發生后陳某有駕駛電動三輪車阻攔被告許XX車輛的情況,不能確定照片上的血跡處是否為第一事故現場,不能反映事故現場狀況,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從被告許XX及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陳某的在交警大隊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事故路段為未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鄉道,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直行通過西邊減速帶后靠道路中線行駛,被告許XX駕駛機動車由西向東直行通過東邊的減速帶,因在通過西邊減速帶時靠路邊行駛(北側),在回正方向時其車輛尾部與陳某駕駛的電動三路車頭左側擦撞,致原告臧XX受傷,陳某陳述其雖沿中心線行駛,但并未超過中心線,仍在道路右側通行,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陳某對事故的發生存有過錯,且被告許XX對該事故責任認定并無異議,故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許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醫療費,其已墊付的10000元應予抵扣。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臧XX醫療費56273.6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艷
書記員 高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