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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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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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203民初239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張XX,男,漢族,住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福建公爵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福建公爵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854993XXXX。
負責人:施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福建明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福建明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江西省鷹潭市余江縣。
原告張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終結審理。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確認張XX遭受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為113012.34元;2、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與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張XX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李XX予以賠償。扣除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還需賠償103012.34元。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5日,李XX駕駛貨車沿西林路由南往北方向倒車至西林路前路段時,車尾正面與車后站立的張XX發生相撞,導致張XX受傷。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思明大隊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張XX被送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四醫院治療,于2019年1月11日出院,醫療費支出14192.64元。張XX經醫院診斷為右肱骨大結節撕脫骨折、右肩關節脫位術后、右側基底節區軟化灶伴右側腦室穿通畸形、橋腦腔隙性腦梗塞、面部裂傷、12牙折斷等癥狀。張XX于2019年7月10日委托福建正大司法鑒定所對張XX的傷情進行評定。該鑒定中心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閩正大司鑒[2019]臨鑒字第2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張XX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2.張XX的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限60日。另外,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張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張XX損失,不足部分由李XX予以賠償。為維護張XX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第一,關于本案保險承保和理賠:事故發生時,本案閩DXXXXX號汽車確在我方投保了交強險。上述保險車輛另投保有50萬元及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依據合同約定,我方對非醫保不予理賠,同時對于訴訟、鑒定費不予承擔。我方已墊付1萬元,應予抵扣。第二,核對張XX提交全部證據原件后,針對張XX訴求具體賠償項目的相關適用標準和計算的意見如下:1.醫療費:張XX提供的正式醫療費發票金額為13527.64元,其中非醫保2860.37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為4天,按每天100元計算,為400元。3.營養費:張XX主張過高,應予降低按不超過1000元計算為宜。4.后續治療費:無相應證據證明存在后續治療費及實際金額,不應支持。5.殘疾賠償金:張XX為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計算年限自定殘之日起開始計算為11.1年,因此該費用為22410元/年*11.1年*10%=24875.1元。張XX提供的證明未有經辦人員、負責人員簽名,證據形式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不應采納,同時也未提供其他客觀證據如暫住證、居住證、入戶調查、水電費繳費情況等證明其實際居住于廈門的情況,無法證明事故前一年連續居住并生活于廈門。6.護理費:住院期間4天,參考服務業行業平均工資每天139元計算。依據張XX傷情及經過的治療,出院后張XX可自行完成部分生活,院外護理應為部分護理依賴,張XX委托鑒定護理天數過高,院外護理期按40天計算為宜,退一步講依據鑒定總護理天數為60天,院外護理天數為56天,參考服務業行業平均工資每天139元計算且應為部分護理依賴。7.交通費:主張過高,酌情支持按住院4天每天10元計算。8.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過高,因考慮各方在事故中的過錯,及采取的一系列治療措施、墊付情況等進行計算,按4000元計算為宜,同時商業三者險不賠付精損。9.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傷殘等級重復鑒定應當扣除1000元的鑒定費。第三,訴訟費等其他費用,保險人不應承擔。
李XX辯稱,張XX做傷殘鑒定我不知道,但是我對傷殘鑒定結論沒有異議,其他意見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車輛投保情況與被告保險公司陳述一致,商業險投保50萬元及不計免賠。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5日5時55分許,李XX駕駛閩DXXXXX號輕型貨車沿廈門市思明區西林路(金雞亭菜市場通道)由南往北方向倒車至西林路(2-111號店鋪)前路段時,車尾正面與車后站立的張XX發生相撞,導致張XX受傷。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思明大隊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不承擔事故責任。2019年1月5日,張XX前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骨科、口腔科、急診內科門診治療,診斷為右肱骨大結節骨折,伴右肩關節脫位、面部裂傷、高血壓病,給予清創縫合等治療處理。2019年1月7日,張XX前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口腔科復診,體格檢查顯示傷口愈合良好,12殘根,新鮮折斷面;11缺失,牙槽牙萎縮,醫囑建議傷口拆線后,及全身其他疾病治療控制穩定后再行牙列缺損修復治療。2019年1月7日張XX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四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1月11日出院。出院診斷右肱骨大結節撕脫骨折、右肩關節脫位術后、右側基底節區軟化灶伴右側腦室穿通畸形、橋腦腔隙性腦梗塞,醫囑建議出院后繼續右上肢外展支具制動4-6周,每周門診復查X線片。
張XX于2019年7月10日委托福建正大司法鑒定所對張XX的傷情進行評定,該鑒定中心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閩正大司鑒[2019]臨鑒字第2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張XX2019年1月5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關節脫位、右肱骨大結節骨折,損傷構成十級傷殘;2.建議給予張XX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限60日,張XX為此支付鑒定費18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張XX的傷殘等級、院外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后經張XX、某保險公司協商確定院外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程度,某保險公司撤回了該鑒定申請。
另查,閩DXXXXX號輕型貨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李XX,該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均投保于某保險公司,其中商業第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某保險公司事故后已墊付張XX10000元。庭審中,李XX表示張XX的鑒定費其不同意賠償,非醫保和訴訟費同意承擔;張XX主張即使某保險公司與李XX之間有條款約定,也不能約束受害人張XX,非醫保部分、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支付。對于本案張XX主張的后續治療費3000元,庭審中經張XX明確為后續治療因交通事故導致兩顆牙齒受損的修復費用,一顆牙齒按1500元計算,兩顆為3000元;張XX確認因自身患有高血壓,限于身體條件尚未實際修復牙齒,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主張牙齒的修復費用,并確認即使將來修復費用超出3000元,亦以本案主張的3000元為準,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X應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該費用。
以上事實,有張XX提供的居住證明、居住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四醫院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發票、被告企業信用信息報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交強險條款、商業三者險條款及本院的法庭筆錄為證。本院對張XX、某保險公司、李XX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李XX在本案事故中導致張XX受傷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XX的責任比例為100%。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承保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張XX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單位:元):
賠償項目
金額
計算公式/方法
交強險
商業險
保險外金額
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
醫療費
發票,說明1
后續治療費
醫囑,見說明2
住院伙食補助費
100元/天X4天
營養費
致殘,按醫療費10%計算
小計
死亡傷殘
賠償限額
護理費
200元/天X4天X1人+200元/天X56天X50%X1人
交通費
依照住院天數及門診情況酌定
殘疾賠償金
54401.3元/年X11.1年X10%,說明3
精神損害撫慰金
酌定
小計
其它
鑒定費
發票,說明4
小計
以上項目合計
按責任比例計算后合計
抵扣墊付款后
計算說明
1.醫療費:各方共同確認醫療費發票總金額14192.64元,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中有非醫保費用2860.37元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李XX雖同意承擔非醫保費用,但鑒于本案系審理受害人張XX的訴訟請求,其要求上述非醫保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具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2.后續治療費:張XX牙齒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損,有相關的病歷為證,本院予以采信,根據醫囑建議,張XX應在其他疾病控制穩定后再行牙齒修復治療,故上述牙齒修復的后續治療費應屬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一并予以主張,張XX主張的牙齒修復費用金額尚在合理范圍內,為減少訟累,本院酌予支持。
3.張XX系城鎮戶口,按照上一年度廈門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
4.鑒定費:張XX提交了兩次鑒定費,合計支付2800元鑒定費用,其中傷殘等級系重復鑒定,重復傷殘鑒定項目產生的費用1000元應予扣除,張XX庭審中亦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及商業第三者險內賠償張XX80897.34元,李XX應賠償張XX1800元。本院對張XX的賠償訴求,在前述認定范圍內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張XX各項損失80897.34元;
二、李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張XX支付1800元;
三、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65元,減半收取計432元,由李XX負擔347元,張XX負擔85元;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發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代書記員 廖尤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