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鑫順物流有限公司與郭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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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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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5民初48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十堰市鑫順物流有限公司。
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420304090564XXXX。
住所地:鄖縣。
法定代表人:邵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XX,河南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郭X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746719XXXX。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王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鑫、陳鵬(實習),河南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代理。
原告十堰市鑫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順物流公司)訴被告郭XX、漣水盛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9年3月5日,原告提出對被告漣水盛楊運輸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本院準許。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順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8年11月24日15時30分許,被告郭XX駕駛蘇H×××××(蘇HXXXU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自西向東行駛至310國道525公里200米處時,駛?cè)肽嫘校瑱M在道路北車道,與王成城駕駛的鄂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潘建軍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郭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成程無責任。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原告營運損失費14185元、車輛損失費89075元,原告支出營運損失評估費2000元、車輛損失評估費5700元,為處理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費3200元、倒貨費8000元、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費及住宿費2000元。肇事的蘇H×××××(蘇HXXXU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被告盛楊公司名下,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營運損失費14185元、營運損失評估費2000元、車輛損失費89075元、評估費5700元、施救費3200元、倒貨費8000元、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費及住宿費2000元,以上共計11846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僅承保肇事車輛主車的商業(yè)險,原告漏列了承保主車交強險的公司和承保掛車保險的公司,應當扣除相應份額。另外需核實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營運證的原件,以便確認不存在保險免責的情形,原告主張的營運損失屬間接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應當由直接侵權(quán)人承擔。
被告郭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4日15時30分許,被告郭XX駕駛蘇H×××××(蘇HXXXU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潘建軍)自西向東行駛至310國道525公里200米處時,駛?cè)肽嫘?,橫在道路北車道,與王成城駕駛的鄂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潘建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24日,開封市公安局機場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鄂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原告鑫順物流公司名下,肇事的蘇H×××××(蘇HXXXU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漣水盛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2019年5月6日,經(jīng)本院委托開封市天正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營運損失作出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評估結(jié)論為:東風牌半掛牽引車,車牌號:鄂C×××××,該車的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為人民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整(14185.00),原告支出評估費2000元。
2018年11月30日,經(jīng)開封市公安局機場派出所委托開封市天元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受損車輛進行估價鑒定,估價結(jié)論為:直接損失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壹拾壹萬叁仟玖佰玖拾圓整,(小寫)¥113990,原告支出評估費5700元。訴訟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鑒定結(jié)論,要求重新鑒定。2019年9月27日,經(jīng)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至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受損車輛進行了估價鑒定,評估意見為:鄂C×××××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壞修復費用為人民幣捌萬玖仟零柒拾伍元整,¥89075.00。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鑒定評估報告書、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評估費發(fā)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營運證復印件、倒貨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以及原、被告陳述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確認事故雙方當事人責任的認定書,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該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可以作為本院處理原、被告賠償責任的依據(j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肇事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責險的保險公司即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肇事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名稱及保險單,故被告賠償時應扣除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被告郭XX駕車與原告車輛發(fā)生碰撞,致使原告車輛受損,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作為侵權(quán)人,應對超出保險部分的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要求的車輛損失費89075元、評估費5700元。根據(jù)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鑒定書,本院支持其車輛損失費89075元;因本次車損鑒定系某保險公司申請的重新鑒定,鑒定結(jié)果與原告單方鑒定結(jié)果不同,故原告要求的評估費57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營運損失費14185元、營運損失評估費2000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評估費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的施救費3200元、倒貨費8000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倒貨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的處理事故交通費及住宿費2000元。根據(jù)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處理事故的交通費及住宿費共計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上述車輛損失費89075元、營運損失費14185元、營運損失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3200元、倒貨費8000元、交通費及住宿費1000元,共計117460元??鄢粡婋U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剩余115460元(117460元-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賠償。
因原告本次訴訟的合理損失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完畢,被告郭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十堰市鑫順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營運損失費、營運損失評估費、施救費、倒貨費、交通費及住宿費共計115460元。
二、駁回原告十堰市鑫順物流有限公司對被告郭X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十堰市鑫順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699元,原告十堰市鑫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6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新義
人民陪審員 汪繼英
人民陪審員 溫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書記員 孫雪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