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粵03民終121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南區)二期60層、59層5901。
法定代表人:林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凡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女,漢族,住山東省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廣東君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廣東省陸豐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8民初19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為: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8900元(爭議金額152165.1元);2.張X、李XX承擔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張X的傷殘等級不合理,一審法院未準許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有違客觀公正。1.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的描述與醫院診療記錄及影像片不符。根據張X提交的深圳市龍崗區第三人民法院的入院、出院記錄,均記載其傷情為右肱骨近端骨折(屬于長骨骨折),上唇軟組織挫裂傷等。同時觀鑒定報告中所附受傷部位影像片較為清楚,骨折處離肱骨頭還有很長的距離,內固定螺釘也沒有觸及肱骨頭,法院亦不能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張X長骨骨折并不像鑒定機構所稱的累及肱骨頭,更不會累及到肩關節,更不會導致其肩關節功能活動度喪失達25%以上。更需說明的是,長骨中段骨折愈合后會長成一根正常完整的骨頭,不可能影響肩關節功能活動度,除非關節受傷,但按照道標標準只要骨折就為十級傷殘,而按照人傷標準不一定構成傷殘。很多鑒定機構,就以如肱骨中段骨折導致肩關節功能喪失、腓骨或者脛骨中段骨折導致膝關節或者踝關節功能喪失來定殘,是有違科學依據與常識的,也純粹是利用了傷者不配合某保險公司鑒定測量或者協商一致鑒定的投機取巧行為,法院對此應當通過裁判予以正確引導。2.鑒定機構鑒定過程不規范,相應的數據缺乏合理來源。根據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通知》(司發通[2016]112號文件),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規定在《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過程”部分要求應當客觀、詳實、有條理地描述鑒定活動發生的過程,包括人員、時間、地點、內容、方法,鑒定材料的選取、使用,采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技術方法,檢查、檢驗、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方法和主要結果等。但通觀整個司法鑒定意見書,雖然描述了張X的屈伸、展伸等16項的活動度數,但該度數如何得出,是憑肉眼觀察、當事人自述、量角器測量、還是電子儀器測量等均未做出任何說明,此為鑒定的關鍵所在,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鑒定意見書所載的數據根本沒有經過任何測量,純屬鑒定機構自行捏造,依法不能采信。另根據規定,鑒定機構在“分析說明”部分,應當詳細闡明鑒定人根據有關科學理論知識,通過對鑒定材料檢查、檢驗、檢測結果,鑒定標準,專家意見等進行鑒別、判斷、綜合分析、邏輯推理,得出鑒定意見的過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學性、邏輯性。但本案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模糊不清,張X肩關節功能喪失到底是多少,具體數字如何,是喪失剛到25%,還是49.999%,又如何僅以“功能喪失已經達到25%以上”一句話籠統概括,也未作出任何說明或者列出計算公式,可見鑒定機構并沒有真正計算過。3.鑒定機構的《解釋函》不具備任何說服力。鑒定機構在解釋函中稱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張X的雙側肩關節活動度進行了法醫學檢驗,并進行了記錄,但依然沒有提到其記錄的依據,數字如何得出。就上訴人觀其他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書都會特別載明如“檢驗儀器:使用不干膠比例尺、鋼尺、叩診錘、量角器、數碼相機”,可見該鑒定機構完全不具備以上檢驗儀器,僅憑肉眼得出以上數據。另其《解釋函》的解釋并沒有對核心問題作出任何正面的答復,無非就是再次確定其沒有錯,不會錯。總而言之,鑒定機構根本不懂法院要求其解釋的是什么,某保險公司嚴重懷疑該機構的專業性。4.張X評定傷殘等級系單方委托,既未與一審各被告協商選定鑒定機構,也非由人民法院指定,其程序不合法。鑒定機構為純粹的商業性機構,在剝奪了其他當事人參與鑒定程序的同時,其實體公正性難以得到保障。—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更是增加了某保險公司及李XX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亦堅持認為一審法院沒有同意其傷殘鑒定申請依據明顯不足,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重新鑒定。
被上訴人張X答辯稱,一審張X提交的鑒定意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資質,鑒定主體合法。另外,一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時,鑒定機構應法院的要求作出了解釋函,對于某保險公司所提的疑點逐一進行了解釋說明。再者,法律也不禁止單方委托,即法無明令禁止即可為。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李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張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李XX連帶賠償張X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2067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李XX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一、事故發生概況:2017年10月12日00時03分許,李XX駕駛粵N×××××號車沿三洲田盤山路由北往南方向下坡時,車頭與上坡行駛由張某駕駛的粵B×××××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張某駕駛粵B×××××車的車內三名乘客張X、王某、楊某某受傷及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因李XX駕車時未按操作規定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張X,系農村戶口,受傷前系臨沂拓澤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發生后,張X隨即被送往深圳市龍崗區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11月5日出院,住院24天,出院醫囑:1.門診每周復診一次,避免再次受傷,指導功能鍛煉;2.口腔科繼續就診;3.復查DR至骨折愈合;4.休息2月,住院期間留陪護一人,不適隨診。2018年8月10日,張X經廣東龍城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四、后續治療費:人民幣10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依據廣東龍城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張X取出內固定物所需費用預計為10000元,故關于張X主張后續治療費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五、殘疾賠償金:105876元。張X主張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應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并提供了其任職法定代表人的臨沂拓澤商貿有限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及位于臨沂市××北城新區XXXX號城鎮房屋權屬證明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予以認可。張X傷殘十級,傷殘賠償金為105876元(52938元×20年×10%),張X關于傷殘賠償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按張X傷殘十級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張X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七、被扶養人生活費:59396元。根據張X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及派出所出具的贍養證明,張X的父親張某(張X定殘時為64周歲)、母親黃某(張X定殘時為65周歲)由包括張X在內的2位子女扶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計算張X被扶養人扶養費共計59396元[(38320元/年×15年×10%)+(38320元/年×1年÷2×10%)]。張X請求超過該金額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八、誤工費:12277.1元。張X提交臨沂拓澤商貿有限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及銀行流水證明其在事故發生時的收入情況,并主張按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中的批發業計算誤工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無法證明其為批發業,應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一審法院認為,張X未證明其有固定收入,應按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標準計算。張X誤工時間為住院24天,醫囑休息2個月,合計84天,張X誤工費為12277.1元(53347元/年÷365天×84天)。張X請求超過該金額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九、護理費:3600元。張X住院24天,1人護理,按150元/天計算,張X的護理費為3600元(150元/天×24天)。對于張X的該項訴請,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十、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張X住院24天,按100元/天計算為2400元,對于張X的該項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十一、營養費:500元。張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故營養費為500元(5000元×10%),對于張X的該項訴請,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十二、交通費:720元。張X住院24天,按每天30元,交通費為720元,關于張X的該項訴請,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鑒定費:4296元。張X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支付鑒定費4296元,有票據為證,對于張X的該項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張X的損失合計為209065.1元。
十四、車輛保險的情況:李XX駕駛的粵N×××××車所有人為李XX,當事人未能提交涉案車輛投保交強險的證據,經一審法院查詢,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在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間投保了交強險。李XX為涉案車輛粵N×××××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案交通事故共造成三名傷者損失,包括本案張X、(2018)粵0308民初1946號楊某某、(2018)粵0308民初1949號王某,三名傷者均同意交強險受償比例按照20%、40%、40%分配。
一審法院認為,按上述案件事實,張X在本案中總損失數額209065.1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據交通部門的認定結果,李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且無證據證明李XX在事故發生時為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而投保交強險是車輛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李XX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三名傷者的受償比例分配,李XX應在40%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48000元的賠償責任。張X損失合計209065.1元,某保險公司向張X賠償剩余的161065.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一審判決:一、李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X48000元;二、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X161065.1元;三、駁回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01.68元,由張X承擔42.16元,由李XX承擔174.38元,某保險公司承擔585.14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就張X的傷殘鑒定提出異議后,一審法院向廣東龍城司法鑒定所發函,要求其就異議事項進行答復,該鑒定所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解釋函》稱“根據檢驗記錄按照法醫學計算方法,被鑒定人張X右肩關節功能喪失確已達25%以上(未達50%)。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10.6.11條款之規定,評定為一個十級傷殘,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審法院認定張X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是否正確。本院認為,廣東龍城司法鑒定所作為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接受張X的委托,對其傷情進行鑒定,并無不當之處。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后,鑒定機構進行了回復,對其鑒定的依據及結論進行解釋,其程序正確。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果并未提出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不予準許其重新鑒定申請并無不當之處,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60.8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飛
審判員 李衛峰
審判員 付璐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