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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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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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3民初29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吳XX,女,漢族,現住東營市河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山東恒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48973XXXX。
負責人:方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351550元、施救費80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35535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魯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9年9月3日0時起至2020年9月2日24時止,車輛損失的保險金額為586432元。2019年10月6日10時25分許,馬寶國駕駛魯M×××××號皮卡車沿河口區新戶鎮大義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馬新河橋東側500米附近時駛入逆向車道,與沿大義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吳俊國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魯E×××××號小型轎車損壞。該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馬寶國負事故全部責任,吳俊國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就車輛損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待核實事故的真實性并審驗涉案車輛的駕駛證及行駛證信息,再排除不具有免賠或拒賠情形后,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予以賠付。鑒定費用、訴訟費不由保險公司負擔。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單1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駕駛證復印件1份、自交警部門調取的事故照片43張、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1份、鑒定費發票1份、施救費發票1張、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照片打印件1份。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鑒定金額過高,應結合實際的維修明細及維修發票綜合予以確定原告的車輛損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不予承擔。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本院對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根據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魯E×××××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吳XX。2019年8月30日,原告為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3日0時起至2020年9月2日24時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86432元。2019年10月6日10時25分許,馬寶國駕駛魯M×××××號皮卡車沿河口區新戶鎮大義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馬新河橋東側500米附近時駛入逆向車道,與沿大義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吳俊國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魯E×××××號小型轎車損壞。該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馬寶國負事故全部責任,吳俊國無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800元。訴訟中,原告申請對其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對該車輛進行了鑒定,出具以下鑒定結論:魯E×××××號車的損失金額為35155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公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按約予以賠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確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為351550元,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該損失應予以賠付。原告主張的施救費800元是為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公估費3000元是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均應由被告予以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吳XX車輛損失費351550元、施救費800元、公估費3000元,以上合計355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30元,減半收取計33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衛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 輝